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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师宗县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规定的通知

  • 师宗县人民政府
  • 师政规〔2023〕2号
  • 2023-11-23 14:56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师宗县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文件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负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县境内依法注册的煤矿。

 

第二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县能源局是全县煤矿行业监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煤炭产业发展和煤炭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煤炭产业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煤炭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制定煤炭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组织拟订加快煤炭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提出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煤炭行业企业准入、建设项目校准、项目设计审批(审核)竣工验收监管、危险源鉴定、产能确认的审核上报和审批。

(四)贯彻执行煤炭产业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组织煤炭产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进煤炭产业信息化工作;组织煤炭企业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五)依法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查和各类安全活动,对煤矿在生产建设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负责煤炭产业统计、预测预警、招商引资、电煤保供;组织煤炭行业的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工作。

(七)配合、协调和参与上级部门、县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各类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

(八)定期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阶段性工作。

(九)准确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负责监督整改,跟踪问效,并组织复查。

(十)实行监管人员分组包保负责,督促包保煤矿落实县能源局的各项安排和决定,督促监管服务室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一)负责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完成市能源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应急、自然资源、公安、电力、税务、市、人社、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应急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发布、伤亡事故统计,组织协调煤矿事故救援,依法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服务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规划管理,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和监测制度,做好巡查和监测工作,依法打击非法开采和超深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县公安部门负责煤矿火工用品的审批和管理,依法停供和清收火工用品,严格查处非法使用火工用品的行为。

(四)县电力部门负责依法安全(停)电,负责拆除非法供电设施设备。

(五)县税务部门负责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煤矿依法调整其发票授信额度。

(六)县市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领域在煤矿生产、经营中的价格、掺杂使假、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县人社部门负责监督煤矿依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工伤保险,宣传动员购买养老保险等其他保险。

(八)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负责煤矿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六条  应急、自然资源、能源、公安、电力、税务、市、人社、生态环境等部门及(镇)要定期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集中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部门信息通报制度,互通信息,及时进行工作沟通。

 

第三章  

 

第七条  《师宗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规定》由师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若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从其规定;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31223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师宗县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规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