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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月街道农村宅基地实施方案(漾月街道保障性住房)

  • 师宗县政府
  • 2023-03-17 10:57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2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函〔202213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报批要求

(一)申报资格

(居)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居)小组为单位,实行“按户保障、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借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确定成果(成员信息如有不准确或有变化的,依据各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住房: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现有住房老旧或建筑面积不能满足家庭成员居住,需要原址翻建(重建)的;

3.达到户的认定与分户条件的;

4.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征占用或需要搬迁的;

5.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搬迁的;

6.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特殊成员,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申请宅基地选址不符合规划及相关管控政策的;

2.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3.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变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4.违法占地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5.未签订原有宅基地退旧协议的;

6.非本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7.原有宅基地拆迁时已按有关规定补偿或安置的;

8.分户实际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本地2户面积标准的;

9.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保住、保”优抚政策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使用宅基地的。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社)或组(居)村民购地建房。

(三) 申报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县城主城区(漾月、西华、路新、石湖4个社区),每户新批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郊区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郊区是指主城区之外县城规划区以内的范围),山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宅基地建房建筑面积、层高、层数严格按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审批。

二、规范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和签订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居)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组(居)初审。组(居)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组(居)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期不低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公示结束10日内提交(社)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异议成立的,自公示结束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分设(居)小组的,村民可直接向(社)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三)村()审查。村(社)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审查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报送街道;审查未通过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街道审批。村(社)将审查资料报送到街道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办公室后,及时组织联审或送达审核。未通过联审的,自收到建房申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联审的,自收到建房申请20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社)在本村(社)范围内公告。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将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5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未取得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街道验收。房屋竣工后,村民向乡街道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办公室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对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

(六)备案。街道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按照“一户一档”及时归档保存有关审批材料,定期将审批情况统计表报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工作机制

加快建立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全面落实定期会商、联合核查、违法处置、联合督查、信息交流、通报问责等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一)管理机制

为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街道成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办公室。村(社)要落实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明确一名村委会干部专人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组(居)要明确由(居)长负责宅基地的申报各项工作。

(二)监督机制

1.审批后监管。全面落实“四到场”制度。一是申请审核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二是开工丈量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街道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街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三是建设检查到场。建房过程中乡街道要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实地丈量,确定建房与审批相符;四是竣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

2.日常监管。街道负责对辖区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要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发现、报告、处置等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确保农村宅基地管理全覆盖、无死角。组(居)、村(社)要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组(居)、村(社)可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对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乱占耕地建住房实行零容忍,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住房行为。

3.加大执法力度。按照《曲靖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2一2024年)》(曲发20229号)关于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的要求,整合执法力量和资源,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机构,充实执法队伍人员力量,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履行属地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着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街道、村、组三级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有序开展宅基地管理工作。各村(社)、组(居)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压实工作责任,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全程监管,收集整理审批材料。街道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办公室要对审批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管,对过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审批管理台账,实行一户一档管理。于每月5日前,将《师宗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情况统计表》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加大宣传,提高业务培训力度。相关站所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新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深入农村,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审批监管部门自觉履职、村组专人负责、村民自觉申请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街道采取举办培训班、现场推进培训会等方式,组织培训各村(社)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员。

(四)定期通报,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和追责机制。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中责任不承担、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动态巡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实的,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

(五)信访纠纷,按照规定妥善处置。街道收到信访纠纷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法规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师宗县人民政府漾街道办事处

2023年3月15日



(漾月街道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