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曲靖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涉及民政方面决策部署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贯彻落实涉及民政重要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或调整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四)报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涉及民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有关民政重大政策措施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调整和废止;
(五)涉及民政重要投资项目安排、重大资金分配使用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制定和调整涉及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审核行政区划调整事项;
(八)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九)其他涉及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及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