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师宗县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2022〕1号)及《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 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转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细则的通知》(曲资规耕〔2022〕6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确保师宗县耕地保护目标任务不减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不减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 ,充分理解“耕地进出”平衡的重要意义。
二、耕地“进出平衡”的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护任务为目标,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确保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耕地不减少,县人民政府每年末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耕地“进出平衡”按照乡(镇、街道)自行平衡为主的原则优先在各乡(镇、街道)范围内落实,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确实难以落实的,可申请跨乡(镇、街道)调剂,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协商调剂,并签订调剂合同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三、实施范围
耕地“进出平衡”是指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 、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耕地“进出平衡”包括“耕地转出”和“耕地转进”两种情形,其中“耕地转出”是指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情形;“耕地转进”是指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情形。
(一)“耕地转出”要求。“耕地转出”应优先选择不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质量较高、集中连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原则上不得转出。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上一年度的“耕地转出”地块。严禁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严禁以耕地“进出平衡”为名随意调整耕地布局规避建设占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新恢复的耕地在三年管护期内不得改变耕地属性。“耕地转出”情形包括:
1.经批准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县乡道路≤3米,铁路、国道省道≤5米)建设绿化带占用一般耕地的;
2.经批准实施国土绿化占用一般耕地的;
3.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在符合当地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相关规划和要求的前提下,将一般耕地转为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
4.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新增农村道路 (1. 0米≤宽度≤8. 0米)、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的;
5.其他在一般耕地上改变种植结构、开挖养殖坑塘,造成 耕地地类改变的,但不包括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情形;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后,未经批准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且确实难以恢复的;
7.新建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等按规定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灌溉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耕地面积的,不纳入耕地“进出平衡”管理范畴,若配套建设占用一般耕地无法在项目区内补足的须纳入耕地“进出平衡”。
(二)“耕地转进”要求。“耕地转进”应选择可整治为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包括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优先选择与现状耕地相邻且集中连片,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较好,通过实施工程措施能够整治恢复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地块,整治恢复的地块图斑面积应控制在3亩以上,地形坡度应优先控制在15度以下,不得超过25度。涉及将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须确定为耕地后备资源,统筹纳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并征得相关土地权利人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经依法依规审核后方可实施。坡度25度以上陡坡地、湿地、河道、湖区、林区、牧区、石漠化、土壤严重污染等区域的土地不得纳入 “耕地转进”范围。自然保护地、公益林、天然林、基本草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易发区等生态保护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已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也不得纳入“耕地转进”范围。
四、工作程序
(一)需求申报(每年3月底前)
1.实施主体申报。每年3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辖区农业及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需求调查。涉及“耕地转出”的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耕地转出”需求。农村个人在本人承包的土地上自发调整种植结构导致耕地地类改变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并汇总后,统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申报需求以及本辖区内年度耕地减少缺口(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任务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耕地面积之差),结合本地可恢复耕地资源潜力,择优选取拟恢复地块,明确“耕地转进”潜力,统筹提出实施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填报耕地转出转进申请表(附表1),包括地块位置、规模、实施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其中,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的,由企业或经营者落实“耕地转进”地块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
(二)方案编制论证(每年4月底前)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需求状况汇总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住建等主管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耕地转出转进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论证,同时统筹考虑各乡镇(街道)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减少缺口补齐问题以及当地的种养殖业发展计划规划,科学核定本年度县级耕地“进出平衡”规模、范围、布局、时序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耕地转进”规模除考虑本年度的“耕地转出”需求外,还需统筹考虑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与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耕地保护目标缺口补齐问题。《总体方案》经审核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分别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三)《总体方案》审查备案(每年5月底前)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县级的《总体方案》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同级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县级《总体方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通过审查的县级《总体方案》及市级审查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分别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总体方案》一经备案应严格实施,因特殊原因确需对“耕地转进”或“耕地转出”地块进行调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年度调整方案,于每年9月底前报县自然资源局汇总,经市级原审查部门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分别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每年11月底前)
1.“耕地转进”。在尊重群众意愿、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总体方案》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通过工程措施恢复增加的耕地应符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关于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认定标准,同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验收意见、实施前后影像资料及核实申请等资料。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 国土调查云”进行现场核实举证,对达到耕地认定标准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审核,并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变更调查认定为耕地的转进地块地类、面积、矢量坐标、外业照片、质量等别等信息录入“耕地卫片监督与进出平衡监管系统” (以下简称 “监管系统”),形成“耕地转进”管理台账,确保转进耕地的图、数、实地相一致。耕地地类认定严格执行国土调查分类标准,耕地质量等别可参照相邻同类耕地确定。
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发将园地以及耕地造林地块 (退耕还林除外)等复垦为耕地的,可以纳入县级“耕地转进”范围统筹安排,经县级认定变更、市级审核后,将“耕地转进” 信息录入“监管系统”,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耕地“进出平衡”指标管理使用。
企业及经营者用地涉及“耕地转进”地块的恢复,由本企业及经营者依照审查备案的《总体方案》进行土地整治,通过工程措施恢复合格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
纳入耕地“进出平衡”指标管理的新增耕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三年的后期管护工作,坚决杜绝“非粮化”“非农化”。
2.“耕地转出”。根据已备案的年度耕地 “进出平衡” 总体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集整理实际已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地块面积、矢量坐标、用途、转出原因等基本信息,由县自然资源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录入“监管系统”,同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五)耕地“进出平衡”实施监管(次年6月底前)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辖区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充分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通过遥感监测、卫片执法监督等方式,定期开展耕地用途变化动态监测监管。加强部门之间工作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耕地“进出平衡”为名进行非农建设。对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 44 号文件印发后发生的耕地“非粮化”行为,按部门职责分别督促整改。
2.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年末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视为已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反之为未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五、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需求申请,落实“耕地转出”和“耕地转进”地块,明确项目名称、类型、规模、实施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出具审核意见并上报县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和引导,督促指导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按要求做好耕地“进出平衡”相关审核报备和恢复耕地的后期管护等工作。
(二)县级部门职责。县人民政府负责耕地“进出平衡”的统筹实施,组织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调查确认占用耕地及整治为耕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审核地类现状、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负责组织整治为耕地的核实认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变更和“监管系统”信息入库、实施监督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相关地块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种植业结构调整及农业农村相关规划。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涉及退耕还林项目占用耕地落地上图和涉及林地、草地整治为耕地地块审核、指导实施;负责审核相关地块与林业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县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参与对申报项目占用耕地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可行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论证。同时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对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管。对未按《总体方案》实施,擅自改变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农用地用途的,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整改,整改情况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进出平衡”考核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耕地“进出平衡”是确保耕地不减少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理解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耕地转进转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格控制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耕地“进出平衡”为名进行非农建设。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进行考核。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紧紧围绕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以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本区域实际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认真组织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原则上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自主平衡,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确实难以落实的,县域内各乡镇(街道)之间自行协商调剂。
(三)县直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责任分工,严格按照工作职责抓好落实,组织编制县级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上报审核备案,认真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及时完成对耕地转出和转入地块核实认定及变更、录入监管系统筹工作。
七、成立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县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决定成立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曲道凯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温荣让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谢 东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 祥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华林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章宏 县财政局局长
卢谷友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孙竹长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冯学聪 县水务局局长
王振宏 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局长
岳 旭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永山 县住建局局长
张 兵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职 责:组织领导全县耕地“进出平衡”推进工作,统筹研究和安排部署全县耕地“进出平衡”阶段性工作,审核论证全县耕地转出、转进的合理性、可行性。领导小组耕地“进出平衡”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刘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兵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成员单位和县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临时抽调。人员若有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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