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林等1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委托执法或授权执法的建议》(第50号),交由师宗县人民政府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做好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工作”方面
(一)县级不具备授权执法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授权执法只能由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县级只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因此不具备授权执法的资格。
(二)委托执法必须满足相应条件才能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委托执法中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2.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3.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在满足上述3个条件的基础上,委托行政机关应与受委托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签订委托书,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后才能具体实施。
目前,我们了解到,在全县范围内,只有县应急管理局计划将安全生产的部分执法权委托给乡(镇、街道)实施,县人民政府也正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委托执法的业务指导。下步工作中,县人民政府将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进行广泛调研,根据县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以及各乡(镇、街道)的管理需求和承接能力,有针对性地指导做好委托执法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方面
一是县人民政府每年将邀请政府法律顾问、法学教授等专家学者到我县授课1—2次,全面讲解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务实的相关案例;二是县人民政府将组织重点执法部门法治股室人员外出培训增长见识,学成归来做好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三是县人民政府将在全县范围内优选一批法律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干部职工,组建法律讲师团,结合全县各单位需求,有针对性提供上门培训服务。通过以上方式,有效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全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关于“建立完善的委托执法机制”方面
县人民政府将积极推动委托执法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建立健全委托执法的机制体制。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