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师宗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 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
  • 2022-12-06 20:34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规〔20213号)和《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曲靖中心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曲发改价费〔20212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我县停车服务规范化管理现将统一规范师宗县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一)明确政府定价范围

以下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

1.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 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 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

4.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以外的其他各类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设施的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二)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

推进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差别收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土地利用、道路交通服务水平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情况,将我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

一类区域:自漾月街道办外丹凤路向东至同乐路,沿同乐路向南至水库坝埂,由水库坝埂沿漾月路(含师宗公路分局、邮政公司、农业局、水务局、老县医院、发改局、老中医院)向北经南通街至老公安局,向东经丹凤路至兴师路,沿兴师路向南至建新路、南山路,向北至江召公路,沿江召公路向西至风竹路,沿风竹路向南经东华路至南通街,为一类收费区域范围。

二类区域:城区规划区域内除上述区域外的为二类收费区。

收费区域划分将根据城区建设发展适时调整。

(三)统一计费方式

计费单位统一为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标准:白天时段为8:0020:00,其他为夜间时段。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四)统一免费时长

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免费时长统一为30分钟(含30分钟)免费。

(五)统一收费标准

师宗县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详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

2. 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 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4. 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5.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1.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城市管理执法车、环卫作业车辆、园林生产作业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2.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所属收费区域标准执行。

3.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5.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5号)文件规定,20221231日前,全县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含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

6.对残疾人持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本人专用机动车辆在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非居住区)临时停放时,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单位、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标准告知性备案。经营者上调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五)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

加强停放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三、进一步加强停放服务及收费监管

(一)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放服务质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设置停车场、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路内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对各类停车场所的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进行监管,对各类道路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治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

(二)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件:师宗县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

 

 

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         师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师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23

 

附件:

师宗县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

停车设施类型

区域类别

收费标准

白天时段             (封顶收费一类区域小型车20元、大型车30元;二类区域小型车10元、大型车20元)       

夜间时段               (封顶收费小型车10元、大型车15元)

30分钟内(元)

31-60分钟(元)

首小时后(元/半小时)

30分钟内(元)

31-60分钟(元)

首小时后
(元/半小时)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类区域(小型车)

免费       

2

1

      免费

二类区域

小型车

2

0.5

大型车

3

1

公共停车场

一类区域

小型车

2

1

免费

1.5

0.5

大型车

3

1.5

2

1

二类区域

小型车

2

0.5

1

0.5

大型车

3

1

1.5

1

说明:1.此收费指导价为最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执行。

2.机场、车站、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该标准执行或报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3.小型车为核定载客11人以下(含11人)的客车和1吨及以下的货车,大型车为核定载客数12人(含12人)以上的客车、核定载质量1吨以上(不含)的货车。

4.机械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可在同类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不得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