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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 师宗县扶贫办
  • 2021-03-03 16:19

师宗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19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产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保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受益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扶贫开发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标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统筹,按照分层分类、归口和属地的原则进行管理。管理包括资产分类、清理、移交、登记、确权、日常管理维护、经营、处置等环节。

二章 扶贫资产界定与分类

第四条 扶贫资产是指以扶贫开发为宗旨,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单位(部门)扶贫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贷款、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社会帮扶(捐赠)资金等各类扶贫资金用于发展产业、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所形成的各类资产和权益。扶贫资金补助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而形成的资产不登记,产权归受益农户所有。

五条 扶贫资产按经营属性分为经营性扶贫资产和非经营性扶贫资产。

(一)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通过经营、承包、使用等方式能够产生收益的扶贫资产。如:农村供水设施、扶贫车间、商铺、集贸市场,产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大棚、养殖基地(小区)等固定资产和权益。

(二)非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扶贫资产。如:农村道路、村级活动室、小广场、卫生室、公厕、路灯、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小型农田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

第六条 扶贫资产按功能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

(一)水利设施类

1.水源工程: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小坝塘;

2.饮水保障工程: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分散式饮水工程(100人以下的简易自来水工程、小水窖、小水池、小水井);

3.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干渠、支渠、斗渠、农渠、毛渠,隧洞、渡槽、倒虹吸、桥涵、节制闸、控制闸等;

4.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输配水主、支管、分支管道及阀门、补偿器、闸阀管理房等附属设施;

5.农田灌溉小泵站、小水池、小水窖等;

6.防洪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排洪工程,排涝工程等;

7.水土保持工程:谷坊、拦沙坝、水保林等;

(二)人居环境提升类钩臂车、压缩车、钩臂箱等设施设备,污水处理厂及设施,垃圾热解站,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池,畜圈,绿化,公厕,路灯;

(三)住房保障类兜底房;

(四)卫生设施类

1.卫生室;

2.卫生院综合楼;

(五)道路设施类

1.县道公路及附属设施;

2.乡道公路及附属设施;

3.村级公路及附属设施;

4.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

(六)产业发展类

1.种植业;

2.养殖业;

3.产业配套设施(机耕道路、大棚、管护房等);

4.林业(干果林、商品林等);

5.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设施,含商铺、车库、扶贫工厂(车间)、经营性爱心超市、集贸市场等;

(七)活动场所类村级活动场所及配套设施(党群活动室、文化室、篮球场、小广场等);

(八)电力设施类变压器、电杆、线路等;

(九)教育设施类

1.校舍建设;

2.教育设施设备;

(十)其他类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扶贫资产等。

三章 扶贫资产清理、移交、登记和确权

第七条 各行业扶贫部门按上述十种资产类型对扶贫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其他部门项目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其部门进行分类清理,形成资产清单,移交行业牵头部门。行业牵头部门归口汇总资产清单后,将资产清单反馈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内容包括扶贫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折旧、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受益对象的户数和人数等内容予以公示公告,公示公告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八条 公示公告结束后,各行业牵头部门按照资产所有权归属原则,分县、乡、村、户四级将详细分类和量化清单移交给资产所有权人,并办理移交手续。权属为受益农户的,乡(镇、街道)以告知书的方式告知。

九条 移交后的资产,由行业牵头部门和资产管理主体建立资产管理双台账,进行详细造册登记入账。资产管理台账,要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折旧、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相关内容,并对资产的使用变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及时补充登记。

十条 资产登记后,由资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按确权相关程序要求办理确权手续。

十一条 扶贫资产清理、登记和确权计价以实际工程财务决算的价格或资产实际价值为准。

四章 扶贫资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做好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扶贫资产按分级、分类明确的管理主体进行管理,行业牵头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县、乡、村、户四级分类、分项落实管理主体,实行目标管理,做好扶贫资产的定期清查、绩效评估、跟踪监管等工作。管理主体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主体承担。

十四条 行业牵头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为:

(一)牵头部门作为管理主体的,负责扶贫资产的运行管理,并负责归口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负责制定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三)负责拟定扶贫资产安全防范预案。

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委会(社区)管理职责为:

(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委会(社区)按属地原则,负责做好扶贫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使用者及受益农户对扶贫资产进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负责做好辖区内扶贫资产的确权划界、纠纷处理等工作。

(三)积极配合行业牵头部门做好辖区内扶贫资产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章 扶贫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资产所有者根据情况提出申请,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照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按照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六章 扶贫资产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各行业扶贫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管理使用和收益分配情况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十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扶贫资产投诉举报制度,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确权、登记、使用、清查、评估、审计和处置的;

(三)因人为因素造成扶贫资产损失损毁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违纪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确因扶贫政策改变需要变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