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扶贫工作队考核办法
2018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扶贫工作队帮扶责任,更好地发挥扶贫工作队脱贫攻坚生力军作用,切实增强扶贫工作队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实效,根据《师宗县加强扶贫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深度贫困乡(镇)扶贫工作大队长、贫困村(社区)第一书记(工作队长)、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扶贫干部)。非贫困村(社区)第一书记(工作队长)、驻村工作队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采取考勤与考绩、日常与年度、定量与定性、群众评议与组织评定、实地走访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确保考严考实考准。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深度贫困乡(镇)扶贫工作大队长考核内容:加强乡(镇)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工作队员教育培训、督促检查,确保在岗履职、发挥作用;协助抓好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参与脱贫攻坚规划、计划制定实施,对扶贫项目跟踪督查、动态管理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年度脱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八必须、八严禁”纪律要求等情况。
村(社区)第一书记(工作队长)考核内容:抓好基层党建工作,突出抓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党支部规范化建设达标创建等重点工作;严格工作队员日常管理,确保工作队员履职尽责;协调“挂包帮”单位,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力攻坚;参与脱贫攻坚规划、计划制定实施、动态管理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年度脱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各类扶贫资金使用,推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八必须、八严禁”纪律要求等情况。
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考核内容:认真学习政策业务,广泛深入精准宣讲;定期走访到组到户,释疑解惑帮困解难;精准识别精准施策,引领群众艰苦创业;参与脱贫攻坚规划、计划制定实施、动态管理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年度脱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八必须、八严禁”纪律要求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日常考勤。实行每天签到、每月上报并公示。大队长、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和工作队员必须吃住在所驻乡镇(街道)、村(社区),每季度、每年在岗时间分别不少于50天、200天(含因公出差),因公出差或因个人原因需请假的,按照《师宗县加强扶贫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县委组织部、深度贫困乡(镇)党委负责大队长日常考-20-勤管理,深度贫困乡(镇)党委组织办每月3日前向县委组织部报备上月大队长在岗及工作简况。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工作队员日常考勤管理,每月5日前向县委组织部报备上月在岗及工作简况。第一书记(工作队长)作为驻村扶贫工作队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主持工作队员每天签字报到事宜,收集汇总考勤情况,每月公示在岗情况,经第一书记(工作队长)、村党组织书记签字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县委组织部。严禁代签考勤、为工作队员“打掩护”,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日常考勤根据每月考勤情况打分,扶贫干部每季度、每年分别在岗50天、200天以上(含因公出差)的,日常考勤得100分,每少1天扣5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加强督促检查。县、乡两级共同构建“总队长(副总队长)——乡镇(街道)副书记(大队长)——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工作队员”管理链条。县级建立常态化的驻村工作督查通报机制,重点检查在岗情况、工作状态、作用发挥、制度落实等情况。各乡镇(街道)参照县级做法,层层抓好督促检查,督促检查情况每季度报县委组织部、县政府扶贫办。
第七条 季度综合测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采取查、看、听、评等方式组织对扶贫干部的季度综合测评。查阅驻村工作日志(或精准脱贫工作日记)、驻村工作会议记-21-录、帮扶政策措施详记、考勤制度执行等相关记录情况。实地查看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帮扶工作情况。听取乡镇(街道)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小组干部及部分群众意见。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对工作队员开展民主测评,综合各方面情况对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进行综合评价。每个季度综合测评满分均为100分。大队长的季度综合测评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党委组织实施,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副书记、组织委员、分管扶贫工作的副乡镇长,与扶贫相关的部分站所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第一书记(工作队长),部分贫困户、非贫困户代表参加,原则上参加测评人员不少于50人。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工作队员的季度综合测评以村(社区)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包村(社区)领导组织实施,组织委员,分管扶贫工作的副乡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与扶贫相关的部分站所长,所驻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干部、贫困户和非贫困户代表参加,原则上参加测评人员不少于50人。乡镇(街道)党(工)委将每个季度综合测评最后1名的扶贫干部有关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年度满意度测评。扶贫干部的年度满意度测评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大队长的年度满意度测评由乡(镇)党委组织,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副书记、-22-组织委员、分管扶贫工作的副乡镇长,与扶贫相关的部分站所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第一书记,部分贫困户、非贫困户代表参加,原则上参加测评人员不少于50人。第一书记(工作队长)、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的年度满意度测评由乡镇(街道)包村(社区)领导组织,组织委员,分管扶贫工作的副乡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与扶贫相关的部分站所长,所驻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干部、贫困户和非贫困户代表参加,原则上参加测评人员不少于50人。年度满意度测评与第四季度综合测评一并组织开展。
第九条 年度考核评价。对扶贫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日常考勤占20%,季度综合测评占40%,年度满意度测评占40%。扶贫干部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全年考勤情况得分×20%+季度综合测评得分(四个季度测评平均分)×40%+满意度测评得分×40%。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方可确定为优秀等次,70至90分(不含90分)的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60至70分(不含70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扶贫干部年度考核以县为单位分别评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4个等次。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工作队员分别按不超过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优秀名额不占县、乡镇(街道)和派出单位优秀名额,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将优秀名额测算分配到各乡镇(街道)。县委组织部对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季度综合测评、年度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对季度综合测评、年度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与各级督查掌握情况出入较大的,责令乡镇(街道)党(工)委重新组织开展考评并作出情况说明。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也可结合日常督查掌握情况,直接确定季度综合测评末位的扶贫干部和年度考核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扶贫干部日常考勤、季度综合测评、年度考核情况由乡镇(街道)每季度向派出单位及时反馈,作为派出单位发放扶贫干部各项补助的重要依据。季度综合测评得60—70分的扶贫干部,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提醒谈话。季度综合测评得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扶贫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约谈,派出单位扣发当季度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扶贫干部综合评价、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每年从成绩突出、群众认可、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扶贫干部中,评选一批年度驻村扶贫先进工作者,纳入社会扶贫表彰。任职期满,派出单位要会同县-24-委组织部、乡镇(街道)党(工)委对派出干部驻村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做出综合评价。根据扶贫干部完成工作任务、帮扶成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情况,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任职条件的,按照干管权限分级择优提拔任用。
第十二条 扶贫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召回:
(1)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
(2)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的;
(3)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4)每季度在岗工作时间(含因公出差)少于50天的;
(5)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6)各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7)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
召回处理。召回工作由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季度集中开展1次,充分利用驻村工作队员季度综合测评结果,对各乡镇(街道)最后1名重点核查,确需召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培训、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免职撤换等处理,且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职撤换处理:
(1)违法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4)未能如期完成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
(5)出现重大决策和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受到免职撤换处理的,当年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3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派出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脱贫攻坚考核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由组织部门约谈派出单位主要领导,并对工作队员及其派出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县驻村工作队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部)负责统筹全县扶贫工作队考核工作,乡镇(街道)驻村工作队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办)负责本乡镇(街道)扶贫工作队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考核不严,出现失职失责等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根据相关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队员、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大队长工作中出现在岗时间不够、情况不清、工作不实、作用发挥不好、违纪违法等情况,既要追究本人的责任,同时还要分别追究上一级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