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云南省突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的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一个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在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出现死亡4人以下。
(9)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内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者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10)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内发生3例以下。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健局根据全县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县政府和市卫健委备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健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政府根据县卫健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卫健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卫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县卫健局局长分别担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主要有县卫健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局、县电信运营企业、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监局、县市生态环境局、县林草局、县市监局、县旅游局、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
2、县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根据县卫健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协调调度有关资源和设备。
(3)向市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4)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6)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我县处置能力时,按程序请求曲靖市支援。
(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按规定要求对外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委宣传部: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有针对性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教育和普及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县教体局:与卫健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中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及其它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援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物资和资金,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组织开展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隔离、留验,及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卫生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协助,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健等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持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对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组织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科普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林草局: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市监局:负责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较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文旅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体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收集国内外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通过市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人武部: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筹集、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共享、交通的保障与管理、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控、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临时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由县指挥部成员、专家组、有关乡镇和部门等人员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指挥部委派的临时组织。
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是:
(1)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4)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健局专门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应急办),落实专人办公,负责全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和完善全县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三)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计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按规定及时隔离、留验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与管理,以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做好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人员培训和针对性健康教育活动。
3、县卫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健局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要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县卫健局根据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综合执法大队、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依法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同时,应当及时向各医疗机构通报预警相关信息,并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组织落实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 县卫生健康局
(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各医疗卫生机构
(4) 县人民政府
(5)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报告范围: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报告,由县卫健局汇总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和市卫健委。
(1) 必须报告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包括:
a. 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
b. 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c. 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d. 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e. 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f. 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2) 必须报告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a. 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b. 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l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c. 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d. 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e. 医源性感染暴发;
f. 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g. 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h. 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i.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j. 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k. 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l.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4、报告方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为基本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人,通过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责任报告人还必须通过其他方式确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信息。
在紧急情况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可以使用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5、报告原则
(1)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遵从属地化管理原则。
(2)责任报告单位、义务报告单位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应按规定的时限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6、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诊治地负责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铁路、交通、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各种途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必须在2小时内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次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控制机构,同时将情况通报至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5)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评估组对事件进行确认,授权事件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报告时限按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中的要求报告。
(6)县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到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
7、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求初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终结报告要全。
(1)初次报告必须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及通讯方式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发生经过、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的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及病例间相互关系,病例发生和死亡的时间、地点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展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终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终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24小时内上报。
四、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由县卫生局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2、发生较大(Ⅲ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政府按照有关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
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各地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县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6、事发地之外的乡镇政府、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上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关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健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通报与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局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健委或经省卫健委授权的机构发布,其它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疫情信息。信息发布要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储备专项基金和物资制度。确保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及时启用储备基金和物资。
2、县卫健局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按规定要求做好对病人的隔离、留验和报告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根据本级实验室的功能开展检测,对于一些非本级检测功能范围内的检品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上级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技术标准与规范培训: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确保国家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及时实施。
(5)技术培训: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综合执法大队
(1)在县卫健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县卫健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分级反应
1、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Ⅱ级)及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
(四)现场处置
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控,尽可能减少危害。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4) 经过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现场防控工作按照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因分析→制定具体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具体落实防控措施的基本程序进行。
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重大传染病疫情
a.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① 完成现症病人个案调查,迅速对调查结果进行流行病学分析,包括病例分布的年龄、性别、职业、地区,病例出现的时间分布、暴露史、潜伏期等,找到病例的共同特征。
② 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病例分布情况,仔细搜寻可能存在的病例。
③ 同时对当地的水源、食物和蚊、蝇、鼠密度等进行调查了解。
b. 采样检验
规范采集足够的病人或外环境标本,妥善保存,运送到实验室进行检验,以确定病原,必要时可在现场设立临时实验室。
c. 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明确病因,提出并组织实施疫情控制措施。
① 现场疫区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划定传染病流行区域,宣布疫区范围,必要时可依法定程序实施疫区封锁。
② 追踪、管理传染源:就地隔离治疗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就地设立集中医疗救治点,分别对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必要时设固定车辆转运病人。由卫健、交通、民航、检疫等部门对已离开疫源地的传染源、携带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监测。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一个最长潜伏期。
③ 易感人群应急接种:对疫区周围人群采取针对性紧急疫苗接种,但应注意免疫接种禁忌症。
④ 外环境处理:疫点消毒;医院和医疗点的消毒隔离;严格消毒或焚烧医疗垃圾和病人呕吐物、排泄物;水源保护;强制性大面积灭蚊、蝇、鼠等。
⑤ 紧急措施: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出公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⑥ 健康教育: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普及防病常识,提高人群自我保护能力。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
a. 流行病学调查:完成个案及入户调查,分析病例共同特征,确定统一的诊断标准;进行病例对照调查,分析共同暴露因素,形成病因假设。
b. 采样检验:采集并检验人群及外环境标本,证实病因。
c. 根据病因性质,按照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方案采取针对性医疗救治及现场控制措施。
(3)重大食物中毒
a. 流行病学调查:完成病人、同餐进食者的调查及可疑食品加工现场的卫生学调查,包括可疑食品的加工、制作流程,食品制作人员的健康情况等。
b. 采样检验:对中毒发生现场可疑中毒食品采样,并根据具体情况采集病人排泄物、血液样本,进行现场快速检验和实验室检验。
c. 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查明食物中毒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措施,对中毒场所采取消毒措施,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4)重大职业中毒
a. 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中毒开始时间、经过、毒物来源、特点、暴露情况、中毒症状等。
b. 采样检测:检测中毒物质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危害等,确定可疑毒物,判定事故类型。
c. 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结果,查明中毒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措施:切断污染源,封锁事故区,隔离污染区,防止毒物扩散,隔离、疏散、转送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2、现场医疗救治:
(1)实施医疗救治时,首先要对事件受害者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危重情况,搭建生命平台。
(2)需转运治疗的受害者应分别在其胸前戴上代表病情轻重和特殊转运要求的统一标志牌(红色为极重伤、黄色为重伤、蓝色为轻伤)。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按标志,根据病(伤)情由重到轻组织救治和转运。
(3)现场医疗救治人员在完成病(伤)情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简要病历。对需要转运的受害者,应将病历复写联与检伤分类专用标志装入同一专用防水塑料袋中,封口后悬挂于受害者胸前或手腕上,由转运人员移交院内救治机构。所有现场救治病历在现场处理终止后,统一交现场指挥所集中建档。
(4)在应急医疗队尚未到达事件现场并展开医疗救治工作前,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除转送受害者外,必须先行在事件现场设立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护工作。
3、现场应急处理时,不同应急队伍间的现场工作关系
(1)在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原因不明性疾病等以致病源传播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现场各应急队伍要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调查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下级疾控队伍要服从上级疾控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但调查防控工作中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适宜救治。
(2)在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现场各应急队伍要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的救治工作,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但医疗救治工作中对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样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防控及事件原因调查工作,必须予以协助。
(3)其它应急队伍应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协助医疗卫生应急队伍优先开展人员救治。
(五)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具体如下:
(1)重大传染病终止,疫情得到完全控制,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事件发生地彻底消毒,传播媒介得到有效控制。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停止发生。
(3)食物中毒已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5)境外及县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国家(地区)卫生组织及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解除。
(6)其他由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及意外伤害、生物恐怖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逐级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部,由上级卫生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结束。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健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健委。
(二)奖惩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四)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政府和县卫健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全县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公共卫生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在全县范围内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以县人民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救中心,下设3个急救站(县中医院、现代医院、仁和医院)和10个急救点(各乡镇卫生院、街道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统一配备救护车。
(2)传染病救治机构:县人民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各乡镇卫生院(街道服务中心)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门诊和隔离观察室。
4、卫生综合执法大队
县卫健局要明确卫生监督职能,落实任务,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由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队、临床救治医疗队、卫生综合执法应急队、应急救援专家库、专家评估组和转运医疗队。
(2)县卫健局具体负责应急队伍组建和骨干培训、演练,并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需要,对应急队伍进行有效整合,实行统一调度和指挥。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建2-3支县级常备应急队伍,每队不少于4人,按现场处理要求,统一配备基本设备和用品。负责本辖区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现场处置,并配合上级疫情处置组现场工作。
(4)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分别组建2支临床医疗救治队,每队不少于10人,主要由传染病、急诊、肠道、呼吸、护理、流行病等专业人员组成,并统一配备基本急救设备和用品。负责本辖区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并协助上级医疗队工作。
(5)县卫生监督大队负责组建1-2支卫生监督应急组,每组不少于3人,按各自任务要求统一配备基本现场监督设备和用品。主要负责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卫生监督任务。
(6)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相应成立应急救治队伍,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及时对队伍进行调度,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县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局每年在全县范围内组织1~2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战演练,检验培训成绩。演练前要明确演练目的,作好演练组织;演练后要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实事求是寻找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县卫健、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同发改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政府应积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三)通信与交通保障
县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纪律、法律保障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必须服从县政府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积极参与、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不服从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和按党纪、政纪处分。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和追究制。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宣传、卫健、文旅、广电等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二)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