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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师宗县应急管理局
  • 2021-12-16 10:5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快速、有效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通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83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4月国务院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政府令第155号,20097月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师宗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运转高效,依法规范;强化预防,平战结合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3月国务院第一百七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

(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级)

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50人至99人以下重伤;或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并造成严重后果。

(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造成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10人至49人重伤;或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事故。

(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

造成1人至2人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的交通事故。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师宗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及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务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广电局、县司法局、县文旅局、县武警中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县公路分局等部门负责人。

师宗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师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副大队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师宗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级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具体问题;汇总事件信息,向市、县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县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负责汇总各方面事故信息,向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事故信息;协调调度各方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援,统筹协调应急资源,参与现场救援,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处理各项工作的新闻信息发布及新闻舆情的引导及控制工作。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传下达和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及时开展现场处置警戒,实施交通管制,控制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组织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控制险情;控制交通肇事者,依法开展现场勘查及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直接原因,作出事故认定及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协助事故责任倒查和向上级报告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处理;牵头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协调涉及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中危险化学品的险情控制、排除及泄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消除因事故引起的道路交通中断因素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组织应急救援运输车辆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灭火、控制和排除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工作,协助搜救伤员。

县卫健局: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调集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急救,负责汇总和上报人员救治情况。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引起的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有效控制污染源的扩散;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负责调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县水务局: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参与坠入河(库)事故车辆打捞工作。

县教体局: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时,负责辖区校园的稳控工作,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善后工作。

县民政局: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死伤者亲属的救助,指导殡葬部门做好遗体处置等相关善后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道路交通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

县气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观测和预报服务。

县财政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及相关演练经费保障。

2.3现场救援指挥部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现场救援、医疗救护、安全保卫、事故调查、宣传报道、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组协同开展工作。

2.4乡(镇、街道)应急指挥结构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事故级别,实施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Ⅳ级)道路交通事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做好应急救援。县人民政府视情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

2)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联合进行响应和处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

3.2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

3.2.1事故报告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逐级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县级人民政府应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原因、参与处置应急相关部门的到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救助方案,需要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2.2启动预案

接报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县应急办的决定,立即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启动本应急预案,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调集力量实施救援行动。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就重大应急处置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

3.2.3应急联动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灾、车辆严重变形需破解的,通知消防救援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和传染病的通知卫生急救部门联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车辆或运送大额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事故时通知武警部队或相关部门联动;涉及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时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运输剧毒、易燃、易爆、辐射物车辆事故时通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环保部门联动。涉及其他紧急事项的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3.2.4现场施救

1)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组织救援、抢救伤员、疏导交通、实施交通管制,控制事态扩张。

2)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视情况迅速调集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环保等部门赶赴现场参与处置,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避免重大财产损失。

3)县、乡级医疗卫生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千方百计抢救受伤人员,视情况及时请求上级医疗单位支援。

4)消防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排除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车辆事故险情。

5)环保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环境污染,控制危险化学品扩散、蔓延。

6)在先期处置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要收集、汇总有关事故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进行综合调研,确定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及时上报。因事态和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变更响应等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权限及时变更或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3.2.5医疗救护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3.2.6安全防护

(1)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2)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县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3.2.7恢复交通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3.2.8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相关信息,组织新闻报道。

3.2.9后期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对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救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恢复社会秩序。

3.3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事故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4事故调查

1)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市人民政府配合调查;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县人民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县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

4应急保障

4.1通信保障

县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4.2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资金保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4.3力量和装备保障

根据师宗县道路交通事故特点,确定由公安、交通、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5附则

5.1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2预案管理

本预案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落实过程中发生存在问题时,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修改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