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县煤炭事务服务中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提高中心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持和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劳动部令第4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4年12月1日施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师宗县区域内煤矿在生产、基建、维修过程中,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活动。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自救互救、安全抢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尊重科学、民主决策,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分级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应急组织体系
2.1煤炭事务服务中心煤矿抢险救援领导小组机构及职责
2.1.1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组织领导,煤炭事务服务中心成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煤炭事务服务中心正、副主任、各室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中心安全监管室,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室主任担任。
2.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组长职责煤矿发生事故后,组长或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应急演练。
(2)副组长职责负责第一时间通知师宗县矿山救护队并赶赴事故煤矿,深入事故现场,组织现场侦查,探明灾区情况,未制定抢险方案提供依据;负责抢遇险、救遇难人员。
(3)成员职责
1)安全监管室
第一时间赶赴事故单位,协助矿山救护队抢险救灾,协助领导了解、汇总事故的发生情况,做好事故上报、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抢救工作中安全措施的落实;积极协调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经过、责任的调查工作。
2)技术规划室
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煤矿,为领导决策和抢险救灾队伍的行动,提供精确的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和技术资料,保证抢险救灾迅速有效。
3)党政办
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与县急救中心及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确定受伤人员救治定点医院,负责有关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4)信访纪检维稳室
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煤矿,负责协助维护事故现场,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和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5)教育培训室
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煤矿现场,负责做好救援人员、伤亡家属等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收集煤矿各种软件痕迹资料。
6)各监管服务室
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负责参与煤矿抢险救援工作,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情况,及时向煤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7)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室、工会等作为机动预备人员,由组长、副组长临时确定、调动和使用。
2.2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煤矿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煤炭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李建荣担任,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2.2.1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事故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事故损失控制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统一布置,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问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补充和修订。
(4)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根据事故情况,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设施、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清理手续或者给予补偿。
(5)向上级汇报、通报事故情况。
(6)必要时向上级或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示。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做好人员稳定和善后处理安抚工作。
(9)适时发布信息,将事故处理信情况公布于众。
2.2.2 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
1)组织应急救援的调度协调、信息发布、编制简报;
2)组织救援物资、电力供应和装备等调度工作;
3)协调救护人员和技术专家确定救护方案和措施;
4)负责与井下、外界通信联络,报告事故的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5)传达贯彻领导指示,完成指挥部指挥长交办的任务。
(2)抢险救灾指挥组
由县煤炭事务服务中心和矿山救护队负责人组成。
1)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
2)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处理突出灾变工作,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3)井下抢险组
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抢险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组成。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制定的救灾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4)技术专家组
县煤炭事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由有关专家和事故单位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组成。
1)根据抢险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2)负责事故抢险救灾技术咨询,解决抢险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5)警戒保卫组
由纪检维稳室牵头有关部门人员负责。
1)迅速调集人员,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
2)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
3)疏通道路,维护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6)医疗救护组
由党政办牵头医疗、卫生、防疫及事故单位组成。
1)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
2)协调相关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
3)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7)后勤保障组
由财务统计室、工会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
1)负责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
2)保障抢险救援物资、材料和设备的及时供应。
(8)善后处理组
由工会牵头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9)事故调查协调组:
由信访纪检维稳室会同县纪委、县工会、县公安局、检察院相关单位组成。
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勘察、取证、分析等工作;
2)追查事故原因及有关责任人员;
3)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调查工作。
(10)专家工作组
根据事故类型特点,吸收相关部门和行业领域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分析研判灾难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为现场救援重大技术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3 应急响应
3.1 事故信息报送
发生煤矿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1小时内县煤炭事务服务中心;县煤炭事务服务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县安监局和县人民政府;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县煤炭事务服务中心要立即逐级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
3.2事故响应
当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县煤炭事务服务中心立即启动本《预案》;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3 现场处置
(1)指挥调度
指挥长和相关成员要迅速了解人员伤亡、事故性质、财产损失、现场救援力量及事故现场周边是否可能引发其它次生灾害等情况,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指挥救援力量开展搜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根据研判情况,要求涉及的部门立即赶赴现场;需要上级政府、部门或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2)现场救援措施
1)采取安全技术处置措施,尽快安全撤出人员,并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中毒)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危险源,消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根据矿山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迅速调集救援物资、矿山救护队和煤矿兼职救护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全力抢救被困人员。
5)条件具备时,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口或井下救援基地。井下基地指挥由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选派具有专业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的电话。
6)强化救援现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各救援队伍的作用,加强现场管理,科学决策;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
3.4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遇难人员情况清楚,全部升井,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的安置、矿区的安全环境恢复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4.2 保险与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办公室及时对接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4.3 调查与评估
应急指挥部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事故救援报告于3日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县人民政府于1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做出报告,送曲靖市应急办、曲靖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事故的调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5 保障措施
5.1 监测预防
煤炭事务服务中心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认真组织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安全评估、监控管理等工作;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各监管服务室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发现重大隐患或重大危险源,及时下达书面整改指令,督促整改达标;所有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时,必须及时核实处置;加强与气象、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的联系,根据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提前准备、做好预防。
5.2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以矿山救护队和事故单位的设备为主。为了确保我县煤矿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能够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快速有效,救人第一”的方针,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库要专库建帐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
各个煤矿必须购置储存一定数量的抢险救援装备物质,防止本煤矿井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等灾害事故发生。
5.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煤矿较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后,由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4 医疗卫生保障
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医院,指定相关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5 资金保障
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用于抢险救灾物资、设备的投入及资料的消耗等抢险救灾费用由事故单位和办矿单位承担。
5.6 技术保障
县煤炭事务服务中心成立全县煤矿安全专家组,并协调沟通省、市相关专家组,建立煤矿安全技术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县煤炭事务服务中心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5.7 基本信息与通信保障
煤炭事务服务中心煤矿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建立信息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和通讯录。
应急状态时,明确应急期间领导机关、煤炭事务服务中心煤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式。
6 奖励与责任
煤炭事务服务中心要对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为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地处理事故,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项责任制。
煤矿要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应急救援预案,各有关科室和煤矿企业必须准确掌握事故抢险救灾的工作程序和职责,以便能及时有效的开展事故抢险工作。
县煤炭事务服务中心监督检查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并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的缺陷和不足,提高应急预案的实际性和操作性。各煤矿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模拟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煤炭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