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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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丹凤“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27日6时9分许,在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路第四中学路段处,发生1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丹凤街道办事处、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宗大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师宗丹凤“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且在行驶过程中未充分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湘A****1纯电动半挂牵引车(临时号牌)。合格证编号:W*************5,发证日期:2025年9月12日,车辆所有人(车辆制造企业):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品牌:三一牌,车辆型号:H*************4,车辆识别代号:L***************5,发动机号:2******5,发动机型号:T***********L,车辆制造日期:2025年9月12日,生产厂地址:湖南省**市**县**镇**路****号。肇事时有保险,被保险机动车使用性质:非营业货车,承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为:P250********************63,商业保险单号:P250********************52。2025年9月28日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前风窗玻璃刮水器、机械故障分析、车速情况进行鉴定,2025年9月29日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收到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科院司鉴中心〔2025〕道交痕鉴字第0*******8号),鉴定意见为:该车事故发生时转向系、制动系合格,前照灯、转向灯、后位灯及制动灯装置功能、喇叭装置功能、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功能有效,该车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动力装置及传动系未发现导致该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故障。通过相关视频资料分析计算,该车肇事碰撞前处于先匀速、后减速的运动状态,采取避险措施时的车速约66km/h。
2.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辆品牌:裕龙牌,车辆型号:W********3,车架号:H*************7,电机型号:1************A,电机号:Y********5,车辆管理及使用人:汪*芬,肇事时该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2025年9月28日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型、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机械故障分析、车速情况进行鉴定。2025年9月29日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收到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科院司鉴中心〔2025〕道交痕鉴字第0******8号),鉴定意见为:该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为:H***************7,电机号:1************AY********5,标注品牌:裕龙,车牌型号:Y*********3,该车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该车转向系合格;制动系前轮制动器在制动踏板的全行程范围内不能产生最大制动效能(前制动拉线行程过大),不合格;前照灯装置功能、喇叭装置功能有效;经检测,该车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动力装置及传动系未发现导致该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故障。通过相关视频资料分析计算,该车肇事碰撞前处于匀速运动状态,平均车速约28km/h。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陈*(湘A****1号纯电动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市**区**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9。档案编号:430********8,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2月8日,有效期止:2029年2月8日,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湖南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师宗县公安局对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0mg/100ml,对陈*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及甲基安非他明阴性。陈*在此次事故中未受伤,目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汪*芬(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县**镇**村委会**村***号,身份证号码:532**************0。汪*芬在事故中死亡。云南省师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汪*芬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据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5〕毒检字第0****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汪*芬的尸体血样编号为0********3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27日,陈*驾驶湘A****1号纯电动半挂牵引车(临时号牌)沿师宗县丹凤路由大同方向向师宗县城方向行驶,准备前往开远市方向。6时9分许行驶至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路第四中学路段处时,车头左前部与前方同向的汪*芬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尾部相撞发生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路第四中学路段处,事故段为西北至东南走向,西北至师宗县城方向,东南至大同方向,东北方向为第四中学,西南方向为树木,事故路段由中央隔离花箱及分道线将路分向为双向六车道,每条车道宽均为3.3米,道路两侧有宽2.3米的绿化带及3.0米的非机动车道,中心现场位于东北侧机动车道内,由内向外分别是机动车道、路边绿化带、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该处有人行横道标线及黄色禁停网格标线,事故路段系学校路段,标志限速30km/h。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东南侧地面上有1条长2090cm的刮擦印,车身右后车厢厢体右棱角处向内严重变形凹陷,整个车厢扭曲,车厢挡板高处110cm(经勘查系与湘A****1号纯电动半挂牵引车左前大灯处相撞所致)。座靠向车厢部凹陷(经勘查系两车相撞瞬间,汪*芬因惯性与座靠发生挤压后形成)。事故现场示意图如下: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5.74万元(垫付死者家属丧葬费)。
(六)其他情况
2025年9月27日天气为小雨转雾,气温15℃~24℃,北风1级,路表潮湿。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5年9月27日6时28分,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师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一自称陈*的男子用电话号码“1*********2”报警称在师宗县丹凤路四中门口,一辆号牌为湘A****1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肇事,有一人受伤,请求前往处置”。师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随即向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发出指令并呼叫了120急救车辆。
(二)事故响应情况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安排民警驾车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迅速呼叫120急救车辆赶赴事故现场。师宗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了现场进行处置并将伤者送往师宗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各有关单位科学调配资源,协同作战,接报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以最快速度救人和疏通交通秩序,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有关部门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接待工作,死者家属得到丧葬费用5.74万元(垫付)。2025年10月13日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汪*芬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陈*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道路行驶,未充分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雨天行驶的过程中低头拿槟榔,妨碍安全驾驶,导致无法及时观察车辆前方路况。
(二)间接原因
汪*芬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前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上路。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发生路段复杂程度分析研判不足,警力分配、路面管控、违法行为查处有差距;丹凤街道办事处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还有差距,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及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不足。
四、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经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充分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雨天行驶的过程中低头拿槟榔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无法及时观察车辆前方路况,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陈*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汪*芬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陈*,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师宗县公安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汪*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前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
驾驶员陈*心存侥幸,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驾驶湘A****1号纯电动半挂牵引车(临时号牌)(驾驶该车需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从贵州兴义行驶至肇事地点,未充分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事故发生。
(二)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
监管部门对陈*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汪*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未被发现并查处,开展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对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重点违法行为查处还有漏洞。
(三)宣贯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还有差距
属地党委政府在宣贯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还有差距,对辖区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前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宣传教育还有盲区。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举一反三,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宣传教育
地方党委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电子屏投放滚动字幕、口头讲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全面提高广大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重点驾驶人、重点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用真实的案例讲述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危害,提醒企业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警示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二)强化联合监管执法
交通管理部门、属地党委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定点与流动相结合的联合执法,对超速超限超载违法多发高发的路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和纠正准驾不符、超速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避免此类事故发生。要强化隐患排查整治,采取超常规措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紧盯公路长下坡、临水临崖、急转弯等重点路段和超速超限超载等重点车辆、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紧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风险,加强巡逻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