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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7日14时52分许,在曲靖市师宗大龙路(大同)广发大酒店路段处,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碰撞过路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4万余元(其中由货车驾驶人严*昆垫付死者家属丧葬费6万元,其余赔偿费用双方当事人及死者家属待协商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师宗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及大同街道有关人员组成的师宗大同“6•0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严*昆,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居民身份证号:5303*************6,持机动车驾驶证号为5303*************6,档案编号为530********8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云F****2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业资格证号:5303*************6,从业人员类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证件有效期起:2024年6月7日,证件有效期止:2030年6月6日,核发机关:师宗县交通运输局。发生事故时,该车装载为空车。事故发生后,经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驾驶人员进行酒精、毒物检测,检测结果均正常。
赵*贤,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1,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县**乡***村委会***村**号,行人,在事故中死亡。经云南省师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赵*贤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腹部、双下肢损伤死亡。
云F****2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5,车辆识别代号:LF**************2,发动机号:5******0,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严*昆,住址:云南省玉溪市**区**街道**社区*组*幢**号,该车于2018年02月02日在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2月28日,肇事时有保险,承保公司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614******************2,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号为61*******************9。
红塔区昆建货运部,系肇事云F****2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单位;成立时间:2023年02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R;经济类型:个体经营;道路运输证号:530********3;经营许可证号:530********3,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有效期起:2023年03月09日,有效期止:2027年03月09日,发证日期:2023年03月09日,核发机关:玉溪市红塔区交通运输局。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鉴字第1***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车(云F****2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机械故障。该车发生事故时车速不能鉴定。
肇事车辆检验鉴定委托时间:2025年6月10日,鉴定报告收到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
事故现场位于师宗大龙路与福昆线交叉路口,广发大酒店路段处,肇事车行车方向为两车道,左侧为左转车道宽347cm,右侧为右转车道宽260cm,下行大龙公路为直行一车道宽480cm,道路两侧均施划公共停车位宽260cm,路口处有人行横道线,现场勘验时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
(1)地面痕迹
事故现场由内向外第一条车道内有云F****2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行人后车轮血迹与地面形成的碾压及滚轮形成的混合印为“L1”,长度为2800cm,L1起点距基准线为210cm,终点距基准线为1000cm,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离开现场。
(2)车体痕迹
无。
(3)人体痕迹
赵*贤尸体头朝西足朝东,仰卧于事故现场,L1起点距尸体头部150cm。
(4)其他
无。
根据现场勘查,事发时天气晴,干燥沥青路面。
事发时照明条件良好。
2025年6月7日,严*昆驾驶云F****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大梭线由龙庆方向向师宗方向行驶,于14时52分许行驶至师宗大龙路(大同)广发大酒店路段处停车等待交通信号灯绿灯通行,在停车等待通行过程中行人赵*贤通过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严*昆驾驶车辆起步过程中未观察到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线的赵*贤与赵*贤相撞肇事,造成赵*贤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6月7日14时59分,接到110指令:现场群众赵*全电话报警称:在大同广发大酒店,他路过看到一辆车牌号为云F****2的货车撞到一名行人,1人死亡,车辆受损,接警后,立即电告事故值班民警朱*清。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冯*、朱*春、李*红于15时10分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勘查。
大同街道及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接警后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配资源,协同作战,及时疏通交通秩序,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
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有关部门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接待工作。事故发生后严*昆垫付死者家属丧葬费人民币6万元。双方家属得到安抚,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2025年7月28日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严*昆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贤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28.4万余元(丧葬费:57446.5元,死亡赔偿金:45312×5=226560元,共计:284006.5元)。
严*昆驾驶机动车在车辆起步过程中未充分观察路面动态情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是发生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严*昆安全意识薄弱,文明驾驶行为不规范,尤其未关注老人等特殊群体,未停车让行。
经调查认定,师宗大同“6•0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1.严*昆驾驶机动车在车辆起步过程中未充分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严*昆驾驶机动车起步过程中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是导致发生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严*昆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赵*贤在人行横道标线上横过道路,无过错行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严*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贤死亡,严*昆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相关单位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结合各自单位工作实际,细化措施办法和行动,持续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围绕人、车、路等存在的突出隐患,以事故教训推动“减量控大”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电子屏投放滚动字幕、口头讲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全面提高广大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重点驾驶人、重点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用真实的案例讲述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危害,提醒企业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警示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各级执法部门应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强化隐患排查整治,采取超常规的措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紧盯长下坡、临水临崖、急转弯等重点路段和超速超限超载等重点车辆、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紧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风险,加强巡逻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