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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1日13时59分许,在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街道福昆线K2337+630M处,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造成李*翰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3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师宗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及丹凤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的师宗丹凤“6•0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师宗酷醇贸易有限公司:肇事云D****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赵*芝;成立时间:2023年12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注册资本:壹佰壹拾万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农副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水泥制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师宗字532********5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2022年05月18日至2026年05月18日;核发机关:师宗县交通运输局;核发时间:2022年5月18日。
师宗酷醇贸易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制度,成立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负责人职责职能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制度(岗位风险告知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025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明确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专职安全员及驾驶员安全职责;每月召开了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提取科安全生产费用并投入使用;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25年5月依据应急预案开展了应急演练。
梁*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县**镇**村***号;居民身份证号:5322*************5;持机动车驾驶证号为5322*************5;档案编号为530********8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云D****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从业资格证号:5322*************5;从业人员类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证件有效期:2020年05月28日至2026年05月28日;核发机关:师宗县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后,经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驾驶人员进行酒精、毒物检测,检测结果正常。
当事人李*翰,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县**镇***小区***号,肇事时持驾驶证号为5303*************0,档案编号为530********5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云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此事故中死亡。李*翰死亡鉴定情况:(1)医院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为:一是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二是多处损伤(待排)。(2)公安机关出具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原因为:李*翰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1.云D****9号车为“中联牌ZLJ********F”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动机号为E*********7,车架号为LV*****
*********7,2024年12月23日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系师宗酷醇贸易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D****9号车总质量为:18000千克,整备质量为:7600千克,核定载质量为:10205千克,发生交通事故时云D****9号车为空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驾驶人梁*明驾驶云D****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大同方向向师宗地建公司装水泥。肇事时该车保险在有效期内;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5;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道路运输证号:530********0;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有效期起:2024年12月24日,有效期止:2027年12月24日,发证日期:2024年12月24日,核发机关:师宗县交通运输局。
2.云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钱江牌;车辆型号:/QJ*******D;车辆识别代号:LB*************7;发动机号:14*****4;车辆所有人:李*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县**街道***小区***号;该车于2024年08月14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8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肇事时该车保险在有效期内;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7;承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鉴字第1***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车(云D****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机械故障。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速鉴字第7**号《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云D****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驶入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8km/h。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鉴字第1***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车(云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机械故障。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速鉴字第7**号《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云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入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不低于73km/h。
肇事车辆检验鉴定委托时间:2025年6月3日,鉴定报告收到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事故现场位于师宗县丹凤街道福昆线K2337+630M处。事故段为东西走向,东至罗平,西至师宗,由中心绿化带及分道线将道路分向为双向六车道。行车道宽均为3.6m,中心绿化带宽5.9m,道路两侧路外有宽为5m的绿化带,绿化带外有宽均为3.9m的非机动车道。道路南侧有一宽为3.72m的路口与福昆线相连接,该路口通往古城村。道路北侧有一宽为3.02m的路口与福昆线相连接,福昆线事故路段标志限速60km/h,该路口通往孟家村。
(1)地面痕迹:事故现场云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挫划印L1长3260cm。
事故现场云D****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右后制动印L2长780cm。
(2)车体痕迹:云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严重损坏,其损坏部位上缘距地高100.0cm,下缘距地高80.0cm,现场勘察与云D****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右后侧下料口楼梯相撞所致。
云D****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下料口楼梯变形损坏,其损坏部位上缘距地高105.0cm,下缘距地高80.0cm,系与云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产生相撞所致。
根据现场勘查,事发时天气晴,干燥沥青路面。
事发时照明条件良好。
2025年6月1日,梁*明驾驶云D****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福昆线由大同方向向师宗方向行驶,13时59分许行驶至福昆线K2337+630M处左转弯驶往古城村方向时与李*翰驾驶由师宗方向沿福昆线向大同方向直线行驶的云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造成李*翰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6月1日14时00分,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梁*明报警称:“在丹凤街道古城社区古城路口,本人驾驶云D****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一人受伤,请求处理”,120到达现场后,伤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接警后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配资源,协同作战,以最快速度救人和疏通交通秩序,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指挥员能够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应急体系高效快速。
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有关部门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接待工作。师宗酷醇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死者丧葬等费用16万元,死者家属得到安抚,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2025年07月07日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事故责任。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2025年7月23日,师宗酷醇贸易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共同达成赔偿协议,由师宗酷醇贸易有限公司赔偿150万元,驾驶员梁*明赔偿3万元。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梁*明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李*翰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梁*明安全驾驶意识淡薄,在通过交通路口时粗心大意,观察不够细致。师宗酷醇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但当事人梁*明四月、五月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经调查认定,师宗丹凤“6•0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梁*明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梁*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李*翰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发生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李*翰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1)李*翰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2)梁*明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因素,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相关单位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结合各自单位工作实际,细化措施办法和行动,持续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围绕人、车、路等存在的突出隐患,以事故教训推动“减量控大”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电子屏投放滚动字幕、口头讲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全面提高广大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重点驾驶人、重点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用真实的案例讲述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危害,提醒企业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警示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各级执法部门应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强化隐患排查整治,采取超常规的措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紧盯长下坡、临水临崖、急转弯等重点路段和超速超限超载等重点车辆、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紧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风险,加强巡逻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