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4 17:08 来源:师宗县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8472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撤回以下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撤回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监督电话:0874—5755616 邮编:655700
序号 | 取水单位 | 取水许可证号 | 撤回原因 |
1 | 师宗县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五洛河二级电站) | 滇曲师字[2014]第3号 | 水电站退出 |
2 | 师宗县华宇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五洛河三级电站) | 滇曲师字[2017]第3号 | 水电站退出 |
师宗县行政审批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