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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06 16:47  来源:师宗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088

云南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2173503517

地址:云南省师宗县漾月街道丹凤西路05

法定代表人:李文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7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有机肥料生产项目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20217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7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7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师罚告字〔202113)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曲靖分行户名:曲靖市财政局账号:5336010600188000036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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