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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宏华湖山漾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发布时间:2021-05-10 17:51  来源:师宗县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6696

师宗宏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向我局提出《宏华▪湖山漾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申请,我局于 4 月 13 日已依法受理,并于 4 月 17 日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宏华▪湖山漾月项目位于师宗县漾月街道南片区丹凤东路南侧县医院斜对面,行政区划隶属于师宗县漾月街道管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 15 栋 10F、11F、17F、18F、22F住宅楼、1栋 2F 商业楼、其它辅助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物业管理、老年服务站、社区体育活动场所等)、道路及其管网、绿化等配2套设施、地下停车场等。项目总投资 62000 万元,总用地面积3.51hm 2 (52.68 亩),总建筑面积 143451.86m 2 (地上建筑面积 112376.86m 2 ,地下建筑面积 31075m 2 )。项目建设过程中共产生土方开挖7.4 万 m 3 ,回填土石方量 5.65 万 m 3 ,外借0.42 万 m 3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弃渣 2.17 万m 3 。具体行政许可内容如下:

一、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及目标。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二级防治标准,按《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标准划分,项目区属以水力侵蚀为主的西南岩溶区,土壤流失容许值为 500t/(km 2 ·a)。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 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 1.43,表土保护率达到 97.5%,渣土防护率达到 92.5%,林草植被恢复率计算值达到 97%,林草覆盖率达到 30.1%。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3.51 hm 2 ,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457万元。

三、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计划可行。

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方法、价格水平年、基础单价、工程单价等符合编制规定。

五、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县水务局提交监测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并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六、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七、项目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规定,你单位要抓紧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县水务局和县行政审批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师宗县行政审批局

                                                  2021年 4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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