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3 17:13 来源:师宗县人民政府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25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全乡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以科学、快速、安全灭火为原则,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的紧急扑救和抢险工作。
第三条 乡人民政府以及各村委会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总责,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村两委干部是直接负责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人民政府以及各村委会要立即启动本办法,迅速组织扑救,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的扑灭森林火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乡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长任指挥长,分管林业副乡长、武装部部长任副指挥长,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财政所、中小学、电信所、卫生院、司法所、村委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3.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人员。
5.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火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6.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扑救森林火灾。
第六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扑火队员;做好森林防火值班管理工作,掌握火情动态,发现火情,及时汇报并组织扑救;维护管理防火设备,开展扑救火灾技能演练;做好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第七条 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是:
1.火灾扑救组
由武装部牵头,派出所、林区派出所、森林防火民兵应急分队、乡、村扑火预备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集应急分队和半专业扑火队,对已经发生的森林火灾,组织指挥扑救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的居民和财产转移,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负责对森林火灾扑灭后的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指挥部或当地村委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2.治安保卫组
由公安派出所牵头,武装部、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划定扑救森林火灾特别管制区;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治安事件。
3.后勤服务组
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牵头,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卫生院、电信所、村委会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集交通运输工具,保证通信线路的畅通;积极做好医疗救护与火灾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等后勤供应。
4.事故调查组
由林区派出所牵头,执法中队、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司法所、党政综合办公室和村委会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记入档案;有关情况按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报告上级部门;对火灾肇事者作出必要的处理。
5.资金保障组
由财政所牵头,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党政综合办公室和村委会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6.善后处理组
由社会事务办牵头,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卫生院、财政所、党政综合办公室和村委会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因火灾扑救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及对灾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对火烧迹地更新造林作出统筹安排。
第三章 临灾应急
第八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村委会应当立即作出反应,迅速组织人员投入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并及时向乡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报告火情动态。
第九条 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凡有下列情况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防火办(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启动本办法:
1.火场跨越省、州、县、乡或村级行政界线且受害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0.2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1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1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5.严重威胁重要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及村庄、居民区等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乡预备队救援的森林火灾。
第十条 森林火灾处置的程序
1.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防火办主任、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
2.防火办值班员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立即向火灾发生地的村委会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火场情况拟定紧急方案。
3.森林防火指挥部或防火办根据需要及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实施紧急处置方案,由防火办向火灾发生地村委会或指挥机构下达执行指令,并确定村委会指挥机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4、根据火情发展,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防火办主任应亲自或指派指挥部其他成员赴火场督查。必要时,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督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5.发生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乡领导班子会议汇报,由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应及时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乡党委政府。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组织领导。接到较大森林火灾报告后,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有一位副指挥长在防火办坐镇指挥,防火办要集中力量和精力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从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或联村、带班领导抽调人员。同时由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或指派的成员带领林业站、公安派出所、民兵扑火预备队等有关部门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当地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森林火灾扑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
2.牺牲局部,保全全局,开辟林火隔离带,阻止林火蔓延。
3.火场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人员,防止死灰复燃。
第十三条 扑火力量组织以专业队、半专业队为主,专群结合,干、民、群(即干部、民兵、群众)联动,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灭准备:
第一梯队为乡、村干部扑火队。由乡、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调动火灾发生地半专业扑火队和干部群众组织扑救,必要时,森林防火指挥所可调集本乡其他半专业扑火队进行支援。
第二梯队为武装部民兵扑火预备队。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党委、政府出动扑火预备队进行支援。需跨县、乡支援的由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支援。
第三梯队为县级以上驻军部队。根据扑火需要,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师宗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就近协调驻军支援。
第十四条 保持通畅的通信网络。通信部门应按照应急通信的规定与森林防火指挥部密切配合,运用现代通信设备,迅速开启森林防火专线、无线通信网及车载移动转信台,保证火场内部、火场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县、乡防火办的通信畅通无阻。
第十五条 提供准确的火情监测信息和气象服务。党政综合办公室要与气象部门联系负责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要素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并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和防火办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第十六条 灭火机具的使用。武装部要积极输送扑火预备队骨干到县扑火专业队参加培训,保证森林防火指挥部预备队有10-20名能掌握使用灭火器具。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指挥部或指挥机构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第四章 保障
第十七条 各中心、站(所)、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包片责任制、火源管理、防扑火预案、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九条 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乡政府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搞好森林防火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强化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全民动员、齐抓共管,在全乡建立起“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全民共同管理,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森林防火舆论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高良行政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有关精神,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村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