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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维护“两烟”市场秩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07 16:50  来源:师宗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047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两烟”市场秩序。现公告如下:

一、严禁擅自收购烟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的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二、严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擅自收购烟叶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制假分子和其他参与人作为共犯也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严禁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五、严禁非渠道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严格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交售烟叶,抵制非法收购烟叶行为。若发现非法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可疑制假场所或不法分子,请大家及时向我们举报。经查属实的,将予以奖励。举报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

(一)举报查获卷烟、雪茄烟及加热卷烟的案件,无论真品、假冒伪劣、走私卷烟、雪茄烟及加热卷烟,按照发展和改革部门价格认定结果,按以下标准计算(按照每条200支标准条折算):

1.单条认定价格在400元(不含400元)以下的,按照每条12元计算举报费;

2.单条认定价格在400元(含400元)以上的,按照每条14元计算举报费。

(二)举报查获制烟原料的案件,烟叶(原烟、片烟)、再造烟叶、复烤烟叶按每公斤2元计算举报费;烟梗(长烟梗、短烟梗)、烟棒、烟末按每公斤1元计算举报费;烟丝(叶丝、梗丝、膨胀烟丝)按每公斤5元计算举报费。

(三)举报查获制烟辅料的案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水松纸、铝箔纸、条盒商标标识、小包商标标识等物品,统一按照每公斤10元计算举报费。

举报电话:  15708740517   18087498935      

座机:  0874-5752473

云南省师宗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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