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0 10:56 来源:师宗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620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要求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将以下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师宗县人民政府,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30日,如有异议,请到师宗县自然资源局反映,具体图斑信息详见附件。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