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函〔2017〕3号)精神,现将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严禁领导干部(含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的行为。严厉查处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违法违规承揽工程项目或充当“掮客”插手干预工程项目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出租及处置一律进入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三、严格执行招标限额规定。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内的项目(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政府采购系列的限额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执行。继续执行工程造价审核制度,科学确定拦标价,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四、公开选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通过公开择优方式选取实力较强、竞争性充分、数量比较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全县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由项目实施单位(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实行资格后审制度。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一律实行资格后审。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招标文件由各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送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备案。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资料一般单独成册,与投标书同时递交。
六、坚持公正审查投标资格。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投标活动的自主权。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资格审查过程中,不得因细枝末节之类的非实质性问题任意否决投标人资格。
七、加强评审管理。一是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牵头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调整,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清除和增补评标专家的工作。对长期不履职、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视情况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符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增补进评标专家库。二是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评标专家依法独立行使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三是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实行合理最低价法进行评标。四是探索完善评审方式。试点到投标企业实地考察核实履约能力、投标企业项目经理接受评审专家询问等做法。
八、加大招投标信息公开力度。不论任何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都要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其他指定媒介上公布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和投标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在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时,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引导招标代理机构降低招标文件发售价格。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要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行为。
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工作。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作用,坚持远程异地评标,实现专家资源的共享共用,降低评标专家被“围猎”的风险,最终实现“网上全公开、网下无交易、全省统一规范、全省共享共用”的目标,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现代市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
十一、招投标各方要严格规范组织招投标和实施项目。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严格遵照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定,把好项目预算、投标条件和资格确定、合同履行、施工管理、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规范交易、阳光交易,保障公平竞争,有效降低廉政风险。项目实施单位技术总负责人、项目各标段现场负责人要严格自律,认真加强现场监督管理。中标企业施工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五大员”必须是中标企业的正式员工,并且必须与投标时确定的人员一致、资格一致,必须到现场履职。监理公司的现场监理要认真履职,依法对监理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县政府成立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组,加强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行为和监理企业的监理行为进行监督。
十二、健全监督机制。一是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能。在监督项目上,要以政府性投资项目为重点;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各行业监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备案采购方式、核准招标方式,不得随意改变方式,逃避制度的约束和监管。二是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查处违法行为。三是县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审计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十三、严格责任追究。一是主动邀请县纪委监委加大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二是当发现同一个项目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电脑芯片、硬盘和网卡系列号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等情形时,交易机构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机关依法启动调查处理程序。三是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行业部门严格依法查处,并根据情形纳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发改委等24部委《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建立并实施黑名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对失信主体要坚决依法依规惩治直至逐出市场;对招标人、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视情形由有关机关给予惩戒措施或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十四、限额以下项目的交易方式。政府采购系列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系列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工程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服务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工程招投标系列必须招标的数额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选择多家市场主体,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形式,原则上采用最低价法选择承包人。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