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师宗县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推进公共租赁住房
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与云南省委省政府会谈纪要》(建会〔2015〕6号)和《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和运营工作,切实提高分配入住率,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探索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政策措施,发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不断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实现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放宽准入条件
为有效扩大保障性住房保障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的社会效应。将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更多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和标准为:一是年满18周岁,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二是在师宗县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三是符合城镇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即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的人员。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可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四是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五是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可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
(二)完善配套设施
1.住建、财政、发改部门要做好在建或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摸底排查,积极安排预算资金并统筹各类补助资金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已建成项目尽快交付使用。
2.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汇报衔接,争取更多中央补助资金和支持力度,并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支持力度。
3.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提高分配效率
1.住建部门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日常服务机构,实现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常态化和规范化。有条件的地区可引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分配效率。同时要结合各地城镇化进程、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现状、住房保障成效等差异化实际,强化分类指导,适当下放管理权限,鼓励各项目点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各项目点要结合实际,根据《师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和措施。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住建部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审并在申请人员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公示,联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及时配租,具体程序、申请审核材料按照《师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3.住建部门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预分配制度,编制配租方案并提前启动在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有效衔接项目建设与分配入住。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中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满足入住条件的单体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验收合格的可先交付使用,并规定向住建部门备案。
4.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可组织并代表符合条件的职工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完善租赁政策
1.各项目点建设单位要在结合本辖区范围内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适当下浮租金收取标准或减免租金。
2.承租人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五)创新运营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属地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社会管理服务职能部门、社会组织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服务。积极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等向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延伸,提高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2.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产权所有单位自主运营管理或成立专业化管理公司管理,也可以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运营管理。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允许社会资本通过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回购。
3.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从2016年起,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大力推行货币化保障方式。确有需求的地区采取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在发放过程中,实行差别化租赁政策,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同时属城镇低保户的按6元/平方米/月补贴;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按5元/平方米/月补贴。每户家庭每人补贴20平方米,少于或等于3人的家庭按实际家庭人数补贴,多于3人的家庭按3人补贴。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将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年度目标任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形成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监督考核。从2016年起,把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情况列入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加强考核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不认真履职,导致工作推进缓慢、造成不良影响的,启动问责机制严肃问责。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及时发布、准确解读政策措施,认真总结推广经验,为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