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师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为改革完善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9〕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师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三、目标任务
通过给予政府补助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将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严格征地社保审核,完善和规范审核程序,强化征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确保“先保后征”;建立与征地制度、户籍制度、农村产权制度等各项改革相配套的措施;健全合理、规范、可持续的保障机制,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需求。
四、保障对象及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2009年1月1日后因政府依法统一征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不含0.3亩),且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在册农业人口。
政府补助范围为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后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前的土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地块的实际面积为准,被征地后的土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地块征用后的剩余面积为准;户籍及身份以公安部门信息为准;本方案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以现在册农业人口为准;本方案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以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口为准。具体包括:
1.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被征收而“农转非”的居民;
2.经县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3.由于城乡统筹,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意见保障范围;
3.不属于政府依法统一征地(即私下买卖土地和其他原因导致)而失地少地的人员;
4.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民小组或已死亡人员;
5.现役军人、转业军官;
6.服刑期间的人员;
7.其他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情形。
五、资格认定
参保人员首先进行参保资格审核认定,其程序为:
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携带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所在村民小组登记,并填写《师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附件1);
2.报村(居)委会依据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协议书、土地补偿花名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将《师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部门依据征地情况、土地承包情况和户籍性质进行审核,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填写《师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汇总表》(附件2)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保障方式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参加企业基本职工养老保险。
本方案实施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的应在本方案实施一年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方案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征地后一年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政府补助。
七、补助办法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登记: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属特殊群体的还需带上证明其身份的有关证件),到户籍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2.缴费:本方案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次缴费后,按年享受相应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当年,符合一次性补缴条件的参保人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后,若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年限累计仍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
本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个人不需缴费,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3.补助方式: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后,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于每月汇总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审核,师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按月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于次月将补助基金划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后记入个人账户。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登记:被征地农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到师宗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缴费: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档次任选一档缴费,鼓励多缴、长缴。
3.补助方式:被征地农民持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于每年7—11月到所属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享受当年养老保险补助的申请,经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于每月25日前汇总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划拨政府补助后,将其划到参保人指定银行账户。
4.符合本方案参保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助。在其转为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接续缴费后,再享受缴费补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政府补助年限累计仍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
八、资金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从2009年1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在原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基础上,每亩增收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由自然资源部门收取并缴入财政专户,作为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
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准备金在土地出让时,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提取,由财政部门提取并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
(三)其他资金
县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政府补助资金出现缺口时,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解决。
九、补助标准
人均耕地少于0.3亩(0.3亩以内)的被征地农民,政府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参保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享受一次相同标准政府补助,不参保缴费不能享受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不超15年。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又多次被征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标准,经办理变更人员身份核定后按新的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
十、新老制度衔接处理
本方案实施时,已按照《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师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师政发﹝2008﹞5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1.未享受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按实施细则月预期享受标准×139的金额作为原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金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即原缴费档次和政府补助,其中,原缴费档次金额(含政府补贴)记入个人缴费金额,超额部分记入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个人缴费和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分别记账管理,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合并发放。
2.已享受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按现月享受标准×(139-超龄月数)的金额作为原被征地农民账户基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已享受的待遇标准不变,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他待遇项目叠加,合并发放。
3.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或积累总额(不含并入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二)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实施细则月预期享受标准×139的金额作为原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金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并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不能合并的,一次性退还其原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息。
既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享受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原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
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扣除已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三)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后,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但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政府补助。
(四)参保人的个人账户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
十一、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社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基金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应支付的养老金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兑付和发放,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保经办机构和基金监督机构应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同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和监督。
十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自然资源、审计、农业农村、民政、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风险准备金提取、政府补助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审核监督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和收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提供征地面积、花名册等征地情况。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提供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户口、出生日期及家庭成员关系审核。
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乡(镇、街道)负责提供被征地人员土地征收情况、被征地人员身份核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和参保资格审核认定。
各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征地审批手续
1.强化专项资金征缴
征收集体所有权土地时,将征地社保审核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备要件和前置条件,按照“先保后征”“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缴纳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
2.严格审核内容
(1)征地基本情况。包括征收集体所有权土地时涉及单独选址项目的需提供立项批文,征收地土地分类面积表,征地涉及的总人数及人员分类情况。
(2)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落实情况。测算应缴纳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标准、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
3.完善规范审核程序
(1)征地项目需报国务院审批,办理程序为:师宗县人民政府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方案先提交到曲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初审通过后,最后提交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2)征地项目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办理程序为:师宗县人民政府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方案提交到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最后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或批复。
(三)加强督促检查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掌握工作动态,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对提供虚作材料骗取政府补助和领取养老金的,停发待遇,限期追回多领冒领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定期进行情况通报,推进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