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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355部

师宗县人民政府其他文件

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师宗县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师宗县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20227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师宗生态县建设规划和师宗生态红线控制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环境保护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马龙县马过河等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云政发〔200244号)、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0835号)、《师宗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5)》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文件和规划要求。

三、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兔等主要畜禽。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云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畜禽养殖场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三)禁养区

指师宗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四)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指向场外排放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污染物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四、调整后划定范围

全县调整后划定禁养区面积133.706平方公里。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4个禁养区面积22.75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4个禁养区面积96.186平方公里;风景名胜区1个禁养区面积3.3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9个禁养区面积 11.47平方公里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标准,全县共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点)14个,其中,县级2个(东风水库禁养区面积10.17平方公里、大堵水库禁养区面积1.6平方公里);农村(集镇)12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点,禁养区面积10.98平方公里。

(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定

按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定标准,全县共调整自然保护区4个,其中,市级2个(菌子山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56.7平方公里、五洛河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36.45平方公里),县级2个(丁累大箐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2.93平方公里、翠云山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0.106平方公里)。

(三)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定

按照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定禁养区标准,全县共调整风景名胜区1个(师宗南丹山省级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总面积3.3平方公里)。

(四)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划定

按照城镇居民禁养区划定标准,全县有城镇居民区9个(县政府所在地、大同街道政府所在地、龙庆乡政府所在地、五龙乡政府所在地、高良乡政府所在地、竹基镇政府所在地、雄壁镇政府所在地、葵山镇政府所在地、彩云镇政府所在地),原有面积不变,禁养区面积11.47平方公里。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它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五、管护措施

(一)在禁养区内:201811日起,终止办理一切畜禽规模养殖场相关行政许可,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20181130日前,禁养区内现有的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实现搬迁或关闭,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各类污染物零排放。

(二)在非禁养区内:要合理规划发展畜禽养殖业,畜禽养殖场的规模、饲养密度及安全防护距离须达到规定的要求,新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合理定点、科学规划,服从县城及各乡镇规划。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着力推进规模养殖场建设,控制重污染畜种的发展,努力构建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养殖健康、集约高效的现代生态畜牧生产体系。

(四)推进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均要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对达不到治理条件的畜禽养殖场,逐步关停或搬迁。在禁养区内,农户可自养少量畜禽,并对畜禽污染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关停、转迁和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各行政村(社区)要将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

(六)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其他

(一)本轮禁养区调整划定后,因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设立、变更涉及需要对禁养区进行调整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适时予以调整。

(二)不同禁养政策的禁养区划定范围有重叠的,按相对严格的禁养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由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和师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316日发布的《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师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师政发〔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师宗县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表

 

附件

师宗县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表

序号

禁养区名称

调整后面积(平方公里)

备注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级

大堵水库

1.6


2

东风水库

10.17


3

农村
(集镇)

小河水库

10.98


4

小同水库

5

下鸭子塘

6

地利找水源点

7

瓦葵水源点

8

彩云农场水源点

9

龙庆小兴厂水源点

10

五龙水源点

11

高良农村水源点

12

彩云发宜水源点

13

雄壁海子2水源点

14

上鸭子塘水源点

15

自然保护区

市级

菌子山自然保护区

56.7


16

五洛河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

36.45


17

县级

翠云山自然保护区

0.106


18

丁累大箐自然保护区

2.93


19

风景名胜区

省级

南丹山风景名胜区

3.3


20

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


大同街道

11.47


21


葵山镇

22


五龙乡

23


雄壁镇

24


师宗县城

25


高良乡

26


龙庆乡

27


竹基镇

28


彩云镇


总面积



13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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