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师宗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县人民政府对粮油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我县粮油安全,规范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主要用于调控县内粮油市场、应对特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油供应,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做到管理科学、储粮安全。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要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及拨付县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农业发展银行师宗县支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油的信贷资金,并对粮油库存实施监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和储存,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库存管理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库点由承储企业提出,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的原则审定,承储库点、仓号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应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依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存计划,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联合下达文件。承储企业按照文件规定的品种、价格、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油的入库、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必须由县人民政府出具抄告单,承储企业按抄告单的规定要求执行。事后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师宗支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承储企业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经政府批准动用(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县级储备粮的出入库、运输、销售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经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师宗支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及时拨付。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账,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要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和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师宗支行等部门对县级储备粮的监管。
第八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油的品质,建立粮油质量档案,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对处理,重大事故要立即上报,不得隐瞒,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按国家有关的规定)由县财政局核销;承储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消防、防虫害、鼠害、霉变等各项制度,如出现人为或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三章 粮油轮换
第十条 在保持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粮油的品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由承储企业对储存的粮油进行轮换,将原储存的粮油轮出,同时轮入同等数量、同等品种的新粮油,以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实际库存量等于承储规模数量。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粮油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为3年,玉米为2年,小麦为3年,食用植物油为2年。根据粮油品质检测情况,按国家有关标准,对“不宜存”粮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储存年限的粮油,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循环轮换的原则,原则上稻谷和小麦每3年为一个轮换周期,玉米和食用植物油每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确保储备粮油在储存年限内完成轮换。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的储存品质和年限等情况,在每年年初按一定比例提出本年度轮换计划,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师宗支行联合审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承储企业根据审定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形式。
(一)结合县级储备粮油的购、销进行轮换。根据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购、销计划,收购新的粮油,销售陈粮油,进行同品种轮换。
(二)顶替轮换。将轮出的粮油就地销售,同时将同一库点或其他库点的周转库存中同品种、同等数量的新粮油替补为县级储备粮油。
(三)架空轮换。轮换粮油数量较大,轮入轮出同时有困难的,可先轮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再轮入。轮换架空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轮换的数量不得越过储存规模数量的20%。
第十四条 轮换所需要的资金(包括必要的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严格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落实。
第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领导,对承储企业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对已批准轮换的,要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轮换落实情况。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列入财政预算,按季拨付。
第十七条 保管费用为:稻谷每公斤每年0.14元;玉米每公斤每年0.14元;小麦每公斤每年0.14元;食用植物油每公斤每年0.24元。利息按粮油库存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和补贴。成品粮按每公斤每年0.30元给予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 轮换费用原则上稻谷按每公斤0.20元;玉米按每公斤0.20元;小麦按每公斤0.20元;食用植物油按每公斤0.48元包干使用。由县财政局在年初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遇到特殊年景时由县财政局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师宗支行联合共同商定价差补贴标准后,待轮换结束,由县财政局据实结算拨付。粮油轮换期间,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及利息补贴照常拨补。
第十九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等)及轮换县级储备粮油所产生的政策性价差亏损由县财政承担,经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师宗支行联合审定后,由财政局及时拨付。
第二十条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粮油储备费用预算。确保粮油储备所需保管、利息、轮换的相关费用的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仓库维修资金。
第五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储备粮油所需的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按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师宗支行联合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含收购费用)和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计划或批示统一向农发行师宗支行申请贷款。其资金的使用必须主动接受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师宗支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师宗支行承贷承还。县级储备粮油库存和资金运动必须确保同步变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调入、转换等合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农发行师宗支行进行信贷监管。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二)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实物台账;
(三)未采取科学保粮、储粮措施,达不到“一符四无”,要求,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
(四)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油品质,影响粮油安全储存;
(五)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粮油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报告;
(六)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粮油品质非正常下降、陈化以及县级储备粮陈化不报告;
(二)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品质陈化损失;
(三)入库粮油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缴以前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县级储备粮库存;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五)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县储备粮油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泄漏县级储备粮油有关机密,造成国家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师宗县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3日发布的《师宗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师政办发﹝2015﹞8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