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精神,为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和“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和常态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完善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努力做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助尽助”,最大限度地救治服务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深化平安师宗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喜迎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
二、工作责任体系
(一)落实部门责任
1.县卫生健康局:提高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面,及时组织专家对全县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鉴定。对需送医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接具有资质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指导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开展相关工作。
2.县公安局:分析研判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风险,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对全县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鉴定。指导各乡(镇、街道)派出所开展相关工作。
3.县民政局:对送医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需医治人数及时提供救助,指导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开展集中送医协调工作。
4.县医疗保障局:对送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核实其是否购买医疗保险,及时开通异地医治医保账号,及时核报相关医疗费用。
5.县残联:向符合残疾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发放残疾人证件,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康复工作,对送医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需医治人数及时提供救助。
(二)落实属地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卫生院、派出所、民政所及各村(社)开展本地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工作,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本地贫困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和治疗出院后的医疗救助政策。对肇事肇祸、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一律组织送具有资质的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医治。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医医治。
2.各乡(镇、街道)派出所:对卫生健康、残联、民政等部门提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与掌握的信息组织核实、比对,及时将风险评估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录入专业系统,并将核实比对后的患者信息反馈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患者监护人及单位落实日常监护,将流散社会、在家等无人或无力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协助送医治疗,督促相关部门对治愈出院后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3.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将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通报派出所,将流散社会、在家等无人或无力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障在送医过程中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4.各村(居)委会:组织开展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工作,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派出所、卫生院、民政所等部门报告排查情况,负责监督落实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三)落实监护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对认定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及风险评估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家庭困难、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依法落实监护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并将患者监护人确定为奖补对象,由各乡(镇、街道)与患者监护人签订监护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施有奖监护。
三、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送诊治疗、接收管控、跟踪服务等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有关文件要求细化工作流程,进一步强化部门工作合力。
(一)信息共享机制。
1.集中排查机制。各乡(镇、街道)每年要定期(特别是在春季精神病高发期)组织人员,充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按照“村(社)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排查摸底、登记报告、风险评估和分类管控等工作,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县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医疗保障、残联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工作指导。
2.定期筛查机制。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制度,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定期随访,开展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筛查上报,在分析汇总数据后,对有可能对社会安全造成影响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县公安局等部门。
3.定期沟通机制。建立县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医疗保障、残联部门信息定期沟通机制。县卫计局要及时通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县公安局及时通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警情信息,县民政局要及时通报纳入民政救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县残联要及时通报评定为精神残疾的患者信息,县医疗保障局要及时通报送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险核保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严格信息管理,做好保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定期会商,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适时组织联动督查。
(二)送诊治疗机制。
1.常规送诊机制。对康复期发病和新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各乡(镇、街道)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及患者家属,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病情诊断,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患病程度,实施治疗。
2.特殊送诊机制。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特别是重大活动、重要敏感时期,公安部门应提前研判、分析,并依法迅速处置,协同配合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将其送往有诊断资质的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精神障碍医学诊断;城市无主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城市无主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如有暴力迹象的,公安机关应当主动配合;城市无主流浪乞讨人员及“三无人员”中如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符合住院条件的,由县民政局负责救治经费保障,医疗机构要无条件收治。住院期间,由发现地乡(镇、街道)负责寻找、通知患者的监护人,县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费用。
3.应治尽治机制。县卫生健康局要组织医疗机构做好符合住院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接收、诊断、危险性行为评估和规范化治疗,直至符合出院标准。县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在送患者住院时应配合医疗机构履行相关送诊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院,由县卫生健康局查实处理,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符合住院条件,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不同意住院的,在监护人履行承诺手续后,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监督,督促监护人落实服药和看护措施。
(三)接收管控机制。
1.无缝接收机制。完成治疗并符合出院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定点收治医院通知患者监护人或患者所属乡(镇、街道)接收。有明确监护人的,交由监护人接收;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街道)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接收的,由县民政部门参照“三无”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对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由发现地的乡(镇、街道)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临时救助管理。
2.联动管控机制。县公安局要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管控对象,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落实日常监督和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村(社)的管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社)警务室民警要落实定期随访、定期走访制度,社区网格员要发挥一线信息员作用,及时掌握患者基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村(社)、乡(镇、街道)及公安部门,并做到信息互通。民政、公安、残联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密切配合,协助患者监护人做好患者的居家管理工作,强化患者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防止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3.分类管控机制。对病情稳定、危险性评估2级及以下患者,按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常态管理及随访。对近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由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监护人实施共管,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患者送定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住院治疗。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强制医疗。
(四)跟踪服务机制。
1.一体化服务网络机制。建立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医院与卫生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社)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转诊机制。
2.规范化服务管理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随访工作措施,及时发现并登记辖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对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登记建档、分类干预、分级管理。要指导患者监护人或其他家属督促患者规范用药,动态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进行相应处置。要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增加随访次数。
3.社会化康复机制。全县要推进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组织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康复活动。各乡(镇、街道)要协同做好康复工作,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成立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民政、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此项工作的政策指导、制度规范、综合协调、督查落实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关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现有医疗保障与救助资源,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的文件精神,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包括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无服刑能力者)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切实加强对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力度,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逐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报销和救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提高患者门诊报销水平。对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途径给予全额保障。
(三)加强医疗机构建设。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医疗场所、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精神康复机构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康复工作,做好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层卫生机构和康复机构的衔接配合,落实双向转诊,促进患者全面康复,回归社会。进一步完善精神科医师规范培养制度,加强精神卫生人才培养。
(四)强化工作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开展工作自查,每半年向县卫生健康局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全县卫生健康工作的组织部署、日常检查指导,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年终开展工作评估总结。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力、扯皮推诿和存在脱管、漏管、失控等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个人,将报送至县纪委监委调查核实后予以通报和工作约谈,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