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现行有效355部

师宗县人民政府其他文件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师宗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考核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10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考核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师宗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以及《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转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退役发2019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师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城乡一体化安置退役士兵原则,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继续教育等方式为辅,不断完善创业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圆满完成各年度安置工作。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全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考核安置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考核安置各项工作。县委编委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人武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全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考核安置工作。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第五条  201111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第三章  安置办法

第六条  自谋职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后实行货币化安置,由县财政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七条  允许灵活就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安排工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委编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通过档案考核依序择优选岗安置。

1.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统一执行《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转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退役发201919号)文件,依据退役士兵本人档案材料记载,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服役表现量化评分。

2.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

3.根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得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序,依据公示的安置岗位和岗位条件组织现场选岗。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立功受奖次数多者优先;立功受奖次数相同者,时间在前者优先。当有人放弃选岗时,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至最后一个岗位被选定。

4.在县退役士兵考核安置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退役士兵按照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名次和接收单位的岗位条件,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签字确认,签字后不得反悔和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安排工作。

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6.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对不配合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的,或者在选岗现场未选择岗位安置、放弃安排工作的,一律不再为其安排工作,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货币安置。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九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初中级士官自每年51日起,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直到安置工作结束为止。

第十条  选择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按照《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2003107号)执行,以全县上年度在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倍为基数(以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国家规定服现役两年期限届满后,增加1年按照当地上年度在职工年人均工资的40%增发,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保障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支付工资的其他单位工勤辅助岗位人员编制及企业岗位。

第十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学合理的分类接收结构比例,确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数量,不断提高安置岗位质量。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支付工资的其他单位工勤辅助岗位人员编制不低于50%,国有企业岗位人员不低于30%

第十三条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每年4月底前主动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通过后按计划落实。不设置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

第六章  责任监督

第十四条  整个安置工作过程,及时公开安置政策、安置方案、安置对象、安置岗位、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及选岗结果,全程接受纪委监委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资格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并向退役士兵原部队通报;对克扣、挪用、侵占、贪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由纪委监委机关调查核实后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师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