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师宗县2019年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师宗县2019年“幸福和谐晚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2019年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中国计生协“八代会”做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计生家庭保险服务和保障能力,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根据曲计生协发〔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师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活动,让群众切实感受到计划生育保险是专门为计生家庭服务的险种,动员让广大群众自觉参与计划生育保险,切实提高投保计生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全县2019年实现总人口参加计划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10%,具体任务如下:
师宗县2019年计划生育保险参保任务分配表
责任单位 | 目标任务(人) | 责任单位 | 目标任务(人) | |
丹凤街道 | 4163 | 彩云镇 | 3889 | |
漾月街道 | 5559 | 竹基镇 | 5081 | |
大同街道 | 3562 | 龙庆乡 | 3712 | |
雄壁镇 | 5771 | 五龙乡 | 3360 | |
葵山镇 | 4216 | 高良乡 | 2880 |
二、工作原则
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投保自愿、群众最大受益原则,正确引导群众的保险理念,主动积极投保。
三、组织机构
为顺利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特成立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文慧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郎 红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汉英 中国人寿保险师宗县支公司经理
成 员:周国富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周俊梅 中国人寿保险师宗县支公司副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国人寿师宗支公司殷在坤担任计生保险工作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2019年4月,召开全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动员会,制定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推进计划及详细的服务方案、工作流程、合同条款,启动2019年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
(二)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全面投保工作。2019年6月1日—10日,各乡(镇、街道)将投保名单(含电子版)和保费汇总到中国人寿师宗县支公司,以便及时进行出单,确保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连续性,全县统一生效日期为2019年4月1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理赔时效性。中国人寿师宗县支公司要根据推广人员和参保人的建议与诉求,研究解决理赔工作中的困难问题,提高理赔工作的时效性和及时性。同时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不断提高对参保人员理赔服务的满意度。
(二)各乡(镇、街道)中国人寿师宗县支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开展计生保险工作的认识,加大理赔力度,加强协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推动目标顺利完成。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家庭保险政策,做到推广工作人员能准确把握政策,广大计生家庭能积极参加保险,不断提高参保率。
(四)加强信息沟通,县卫健局、乡(镇、街道)和中国人寿师宗支公司、乡镇营销服务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定期建立信息、统计、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及时登记报送投保案例,认真提供理赔相关数据,及时通报反馈理赔开展情况。
六、工作经费
为推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2019年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以实有人口的10%为推动任务目标基数,对完成任务的各乡(镇、街道),由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兑现工作经费。
(一)完成低于任务目标基数50%的乡(镇、街道)收费人员不兑现工作经费;完成任务目标基数达到50%不足100%的乡(镇、街道)收费人员按实收保费7%兑现工作经费,乡(镇、街道)相关经办部门按实收保费3%兑现工作经费;(如XX乡镇实有人口50000人,任务目标基数为10%,即50000×10%=5000人;完成数低于任务目标基数50%的,即低于5000人×50%=2500人,不予兑现工作经费;完成数达到任务目标基数50%不足100%的,即完成2500至4999人按实收保费的7%兑现工作经费,下同。)
(二)完成任务目标基数100%(含)以上,120%(不含)以下的乡(镇、街道)收费人员按实收保费10%兑现工作经费,乡(镇、街道)相关经办部门按实收保费4%兑现工作经费;
(三)对完成任务目标基数120%(含)以上,130%(不含)以下的乡(镇、街道)收费人员按实收保费15%兑现工作经费,乡(镇、街道)相关经办部门按实收保费4%兑现工作经费;
(四)完成任务目标基数130%(含)以上的乡(镇、街道)收费人员按实收保费18%兑现工作经费,乡(镇、街道)相关经办部门按实收保费4%兑现工作经费;
(五)县卫生健康局按实收保费的2%兑现工作经费,作为召开会议、宣传、培训费用。
七、参保政策(该政策请各单位留存,若无变动,不再另行发文;若有变动,另行发文通知)
(一)参保时间、对象、投保方式、保险期间、缴费标准、保险赔付。
1.投保时间: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
2.参保对象: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及子女,年龄在一周岁至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的者,可作为《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3.投保方式:以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村(居)民小组为投保人为辖区内适龄人员投保。
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办理承保手续、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满后可以继续投保(师宗县2019年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全县统一的承保日期为:2019年4月1日)
5.缴费标准:
保险费以人为单位,每人每年60元,其中,参保人自行承担50元,中国人寿师宗支公司每人补贴10元。一个保单年度每人只能投保1份。
6.保险赔付:
意外伤害身故金:30000元/人/年
意外伤害伤残金:30000元/人/年
意外住院医疗费:6000元/人/年
(二)相关责任说明:
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保险方案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诊疗,对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的80%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一年保险期内当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意外住院保险公司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无第三方责任导致的意外伤害住院事故,在住院期间同时诊疗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区分意外和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予以理赔,疾病医疗费用不予理赔。
4.责任免除(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精神和行为障碍。
(5)被保险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9)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未噂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4)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15)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非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已经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事项。
(三)理赔流程。
1.报案。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代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也可通过当地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辖机构、网点协助办理报案。统一服务电话:95519、0874-5758524
2.提出理赔申请
被保险人可通过直接办理、委托办理、协助办理等方式向公司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理赔申请。
3.提供理赔申请单证
申请人应根据申请赔付类别提供以下单证: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应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供的理赔申请单证,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相应的证明和资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②销户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三者选其二);
③有关意外伤害事故的有关证明(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或医院出具的意外证明书,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④填写“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并加盖公安部门或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公章,并提供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的授权委托书
⑤提供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含被保险人父母、配偶、子女)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未成年人请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并指定其中一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
⑥申请人指定存折(卡)的复印件。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应提供的理赔申请单证:
①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②医院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
③有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④残疾鉴定证明书;
⑤被保险人指定存折(卡)的复印件。
(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住院诊疗,申请意外住院医疗费用,应提供的理赔申请单证:
①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用药清单、出入院证明;
③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支付结算单,住院费用总清单(用药清单)最后一天的费用日清单;若用复印件报销,所有医疗机构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报销机构的公章
④被保险人指定存折(卡)的复印件。
(4)委托、协助办理保险索赔,如由代理人(子女或亲属)办理保险金申请事宜,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授权委托书或公证书等证明性文件;
②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保险金的赔付
(1)治疗结束后30日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理人)应向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申请理赔,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提出理赔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公司不再给付保险金。
(2)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理赔服务满意度:
1.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凡责任明确、事实清楚,理赔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的案件,在2-5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对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凡责任明确、事实清楚,理赔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的案件,在5-10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3.对10000元以上凡责任明确、事实清楚,理赔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的案件,在5-15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受理案件后,以短信形式将理赔给付信息发送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将赔款转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账户。特殊情况需调查取证的赔案,最长不超过60日。并定期向有相关部门报送承保和理赔情况。
师宗县2019年“幸福和谐晚年”老年人
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及《曲靖市2019年“幸福和谐晚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等要求。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有效缓解老年人群体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生活困难的难题。结合师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活动,让群众知晓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等方面社会风险,推进养老服务业和现代保险服务业融合发展,动员60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人群积极投保。全县2019年实现老年人口参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率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50%以上,具体任务如下:
师宗县2019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任务分配表
责任单位 | 目标任务(人) | 责任单位 | 目标任务(人) |
丹凤街道 | 2595 | 彩云镇 | 2203 |
漾月街道 | 3705 | 竹基镇 | 3736 |
大同街道 | 1845 | 龙庆乡 | 2454 |
雄壁镇 | 2386 | 五龙乡 | 2098 |
葵山镇 | 2280 | 高良乡 | 1572 |
二、工作原则
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投保自愿、群众最大受益原则,正确引导群众的保险理念,主动积极投保。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成立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文慧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郎 红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汉英 中国人寿保险师宗县支公司经理
成 员:张唯乔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周俊梅 中国人寿保险师宗县支公司副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国人寿师宗支公司殷在坤担任老年人保险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2019年4月,召开全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动员会,制定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推进计划及详细的服务方案、工作流程、合同条款,启动2019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
(二)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全面收费工作。2019年6月1日—10日,各乡(镇、街道)将投保名单(含电子版)和保费汇总到中国人寿师宗县支公司,以便及时进行出单,确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连续性,全县统一生效日期为2019年4月1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理赔时效性。中国人寿师宗县支公司要认真听取老百姓和老年人参保户的建议与诉求,切实研究解决理赔工作中的困难问题,提高理赔工作的时效性和及时性。同时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不断提高对参保人员理赔服务的满意度。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国人寿师宗县支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开展老年人保险工作的认识,加大理赔力度,加强协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推动目标顺利完成。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广泛宣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做到基层工作人员能准确把握政策,广大老年人朋友能积极参加保险,不断提高参保率。
(四)加强信息沟通,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和中国人寿师宗支公司、乡镇营销服务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定期建立信息、统计、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及时登记报送投保案例,认真提供理赔相关数据,力求每月书面信息通报反馈理赔开展情况。
六、工作经费
为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2019年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实有老年人口总数的50%为推动任务目标基数,对完成任务的各乡(镇、街道),由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兑现工作经费。
(一)完成低于任务目标基数50%的乡(镇、街道)收费人员不兑现工作经费;完成任务目标基数达到50%不足100%的乡(镇、街道)收费人员按实收保费7%兑现工作经费,乡(镇、街道)相关经办部门按实收保费3%兑现工作经费;(如XX乡镇实有符合承保条件的老年人口5000人,任务目标基数为50%,即5000×50%=2500人;完成数低于任务目标基数50%,即低于2500人×50%=1250人,不予兑现工作经费;完成数达到任务目标基数50%不足100%,即完成1250至2499人按实收保费的7%兑现工作经费,下同。)
(二)完成任务目标基数100%(含)以上,120%(不含)以下的乡(镇、街道)收费人员按实收保费10%兑现工作经费,乡(镇、街道)相关经办部门按实收保费4%兑现工作经费;
(三)对完成任务目标基数120%(含)以上,130%(不含)以下的乡(镇、街道)收费人员按实收保费15%兑现工作经费,乡(镇、街道)相关经办部门按实收保费4%兑现工作经费;
(四)完成任务目标基数130%(含)以上的乡(镇、街道)收费人员按实收保费18%兑现工作经费,乡(镇、街道)相关经办部门按实收保费4%兑现工作经费;
(五)县卫生健康局按实收保费的2%兑现工作经费,作为召开会议、宣传、培训费用。
七、参保政策(该政策请各单位留存,若无变动,不再另行发文;若有变动,另行发文通知)
(一)参保对象。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户籍在师宗县的身体健康老人为被保险人。
(二)投保方式。以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村(居)民小组或老年人协会,养老机构等为投保人为辖区内的老龄人投保。
(三)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办理承保手续、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满期日24时止,保险期满后可以继续投保。
(四)缴费标准:
保险费以人为单位,每人每年60元,其中,参保人自行承担50元,中国人寿师宗县支公司补贴10元。一个保单年度每人只能投保一份。
(五)保险赔付。意外伤害身故金:15000元/人/年;意外伤害伤残金:15000元/人/年;意外住院医疗费:5000元/人/年;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津贴:30元/天(90天/1次累计天数限额,180天/多次累计天数为限额)。
(六)筹资途径及方式。
1.保险费由被保险人自行缴纳,各乡(镇、街道)组织调查核实,应保尽保。
2.各级老龄组织与中国人寿师宗县支公司建立联合推动工作组,采取多种形式向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机构进行宣传动员,动员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机构和个人出资为老龄人购买老龄人意外伤害保险。
(七)保险责任。主要指老年人群体因交通事故、火灾、溺水、中毒、意外摔伤、高空摔落(落差范围2米以上)等造成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住院医疗费用支出。
1.意外伤害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保险方案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诊疗,对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其余额的80%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一年保险期内当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意外住院保险公司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无第三方责任导致的意外伤害住院事故,在住院期间同时诊疗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区分意外和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予以理赔,疾病医疗费用不予理赔。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天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18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30天,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八)责任免除。本保险保障责任中不承担因意外伤害诱发的老年性疾病、慢性病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猝死;
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0.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或修复;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14.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非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已经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15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事项。
(九)理赔流程。
1.报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代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也可通过当地的保险公司下辖机构、网点协助办理报案。公司统一服务电话:95519、0874—5758524。
2.提出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可通过直接办理、委托办理、协助办理等方式向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理赔申请。
3.提供理赔申请单证。申请人应根据申请赔付类别提供以下单证: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应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供的理赔申请单证,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相应的证明和资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②销户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三者选其二);
③有关意外伤害事故的有关证明(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或医院出具的意外证明书,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④填写“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并加盖公安部门或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公章,并提供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的授权委托书;
⑤提供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含被保险人父母、配偶、子女)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未成年人请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并指定其中一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
⑥申请人指定存折(卡)的复印件。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应提供的理赔申请单证:
①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②医院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
③有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④残疾鉴定证明书;
⑤被保险人指定存折(卡)的复印件。
(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住院诊疗,申请意外住院医疗费用及津贴赔付,应提供的理赔申请单证:
①保险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用药清单、出入院证明;
③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支付结算单,住院费用总清单(用药清单)最后一天的费用日清单;若用复印件报销,所有医疗机构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报销机构的公章
④被保险人指定存折(卡)的复印件。
(4)委托、协助办理保险索赔,如由代理人(子女或亲属)办理保险金申请事宜,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授权委托书或公证书等证明性文件;
②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保险金的赔付。
(1)治疗结束后30日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理人)应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申请理赔,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提出理赔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公司不再给付保险金。
(2)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理赔服务满意度:
①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凡责任明确、事实清楚,理赔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的案件,在2-5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②对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凡责任明确、事实清楚,理赔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的案件,在5-10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③对10000元以上凡责任明确、事实清楚,理赔材料齐全、无需调查的案件,在5-15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公司受理案件后,以短信形式将理赔给付信息发送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将赔款转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账户。特殊情况需调查取证的赔案,最长不超过60日。并定期向有相关部门报送承保和理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