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师宗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畜禽养殖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办〔201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09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办发〔2019〕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畜牧兽医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目标与任务,把重点任务落实到责任站所,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018年—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2年3月1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县畜牧兽医局、县环境保护局。
(二)实地检查。第2年3月中旬前,县畜牧兽医局、县环境保护局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乡(镇、街道)进行抽查,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和自查评分情况,县畜牧兽医局、县环境保护局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综合评价,于第2年4月中旬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表》(附件1)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出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出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畜牧兽医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和环境保护有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约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照有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畜牧兽医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