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气象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师宗县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街道)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工作由县气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年度防灾减灾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合各乡(镇、街道)工作完成情况,给予加分、扣分。
(四)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以各单位自评为基础,日常督查、集中评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防灾减灾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到位。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基本考核项目(100分)
1.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建设(30分)。
(1)领导机构建设。成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机制健全(5分);
(2)工作机构建设。建立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站并挂牌,“八有标准”齐全(10分);
(3)信息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以村干部、学校等单位负责人为主的气象信息员队伍,村村有信息员(5分);
(4)日常工作管理。气象防灾减灾与公共服务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日常管理(5分);
(5)应急措施建设。应急预案健全,责任人员落实,防御措施有效可行(5分)。
2.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开展(15分)
积极推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认证,及时申报本地、本单位认证材料(5分),验收达标(10分)。
3.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职责履行(55分)
(1)日常工作(20分)。切实发挥乡(镇、街道)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作用,及时做好气象预警信息共享,及时收集、传递和上报各类气象自然灾害的灾情,不迟报、漏报;配合开展灾情实地调查,主动做好气象公共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及自动气象站常规维护工作(8分)。有气象防灾减灾与公共服务工作计划、服务材料和总结,并按要求做好工作台账,及时报送至县气象局(4分);充分利用气象预警信息与气象公共服务信息,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和气象为农服务工作,年报送气象信息员典型服务事例不少于1篇(4分);加强新农村建设防雷安全工作,做好农村防雷安全科普宣传和防雷技术推广应用(4分)。
(2)学习培训(10分)。信息员积极参加业务集中培训及会议(10分)。
(3)灾情上报(15分)。及时收集属地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并说明发生时间、地点和灾情(5分)。县政府或气象主管机构发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实行零报告;当灾情发生时,在第一时间电话向县气象局报告灾情信息,并及时报送灾情文字信息,写明灾害种类、强度,发生时间、地点和损失情况(10分)。
(4)科普宣传(10分)。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雷减灾知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气象科普宣传活动,推进气象防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村组、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户;每年组织一次以上防灾减灾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相关活动有照片、有记录、有宣传材料。
(二)加减分项目(累计最高限加20分)
1.因气象信息员工作出色,获国家、省、市或县级政府表彰,集体受表彰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个人受相应级别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2分。表彰奖励以正式文件或奖励证书为准。
2.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等方面有创新,并对本县乃至全市有示范作用的,加5—10分。
3.积极推进气象防灾减灾示范乡镇建设。获示范乡镇称号的加5分。
4.辖区内发生重大气象灾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信息员未尽职尽责或有明显过失的扣5—10分。
5.辖区内发生人为破坏自动站气象探测设施与环境事件的扣5分。
6.加分项目中同一类别不同等级的加分项目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加分。
三、考核说明
(一)考核时段。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考核依据。各乡(镇、街道)应在当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考核评分表》电子文档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上传至县气象局,同时上报纸质文件1份(加盖公章),并按要求附报相应凭据、证明及有关数据。
(三)考核程序。各乡(镇、街道)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自评,经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盖章后报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牵头组织对上报情况进行复查或抽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最终考核得分,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四)结果运用。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单位,8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7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单位,未达到70分为不合格单位;结果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并处于后三名的单位,在县绩效考核分值中分别扣去0.3、0.4、0.5分。同时,在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单位中,择优评出2—3个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先进单位和5名先进个人。
(五)年度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考核细则,由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