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师宗县危险废物处置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危险废物处置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环境应急的各项措施要求,辖区内发生危险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环境事件(事故)时,能够快速响应,有序行动,高效处置,降低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五)《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九)《师宗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危险废物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Ⅰ级)
(1)因危险废物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危险废物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危险废物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危险废物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危险废物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国界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3.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1)因危险废物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危险废物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危险废物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危险废物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危险废物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8)造成跨省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
(1)因危险废物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危险废物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危险废物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危险废物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危险废物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危险废物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危险废物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危险废物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危险废物污染造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收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师宗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环节。当出现危险废物扩散、流失、泄露、人员受伤等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
5工作原则
15.1遵循日常监管与应急处置相结合,预案准备与果断处置相结合,统一指挥、协同应对,科学办事、技术应急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危险废物处置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安监局、公安局、卫计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总工会、气象局、消防大队、文广旅局、水务局、农业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县住建局、县畜牧局、县供电有限公司、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相关科室长及危废管理人员、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企业的环境监管人员组成。
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总指挥不在场时副总指挥依次代理,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负责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负责针对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度,发布预警等级;负责制订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安排危险废物事故环境检查、监测工作;调集各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制定并落实防止化学污染扩大的对策和措施;安排部署对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对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和请求援助,并负责信息的统一发布。
2.2办事机构
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由协调指挥组、现场处置组、现场监测组组成。
(1)协调指挥组:由环保局局长牵头负责,会同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总工会、气象局、交警大队、发改局、文广旅局、水务局、农业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畜牧局、商务局、县供电有限公司、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组成。
负责各相关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安排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负责对污染事故全过程的及时真实的报道,及时了解事故真相,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必要性;负责车辆调配,组织抢险器材、物资及调配、供应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监测设备及时到达现场;负责污染现场及周围群众的疏散、生活、稳定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处置污染事故。指挥部下属各部门负责人不在场时,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副职代理。
(2)现场处置组:由环保局局长牵头负责,会同安监局、卫计局、消防大队、负责危险废物管理的工作人员、企业环境监管人员组成。
主要负责制定应急监察预案,进行引发突发环境事故污染物种类与数量调查分析,保护现场,执行应急过程中环保措施的实施;协助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故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鉴别鉴定;初步判定突发环境事故的危害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协助有关责任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上报突发环境事故现场信息,提出预警等级的建议,及时上报污染情况,提出初步处理建议;负责组织、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化验、消毒,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根据调查取证和现场监测结果,征求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处置方案,减少污染危害;通过污染突发事故初步调查及监测情况,确定污染突发事故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对污染危害实施跟踪调查、监测,直至危害消除;评估污染突发事故对当地环境的近、中远期影响;对肇事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和依法处理,监督其消除污染;
(3)现场监测组:由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工作副局长牵头负责,由县环境监测站领导及负责危险废物日常监督检测的工作人员(含上级监测人员)组成。
负责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做好应急监测相关准备。实施现场监测,对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定性和定量监测,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上报监测结果;负责突发环境事故的调查、取证,提出预警等级建议;对突发环境事故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鉴别鉴定;进行有关预测分析,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没有能力监测项目可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援助。
现场应急指挥部机构组成及负责人:
2.3专家组
组长:环保局局长
成员:各成员单位局长、环保局副局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相关专业技术人才
负责对污染区域向指挥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污染程度划定隔离区,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污染处置进展情况,直至事故结束;对整个污染事故处置后进行科学的评估,向指挥部汇报处置后大气、水、土壤污染指数,根据调查取证和现场监测结果,结合专家意见,确定污染区域回复正常生产工作日期。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负责开展对全县突发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2)负责危险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预警并将信息及时上报至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1)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П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或污染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县政府根据国务院相关机构授权负责发布和解除。
橙色(П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或污染事故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市政府根据县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和解除。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或污染事故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和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或污染事故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县政府授权负责发布解除。
(2)预警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2.2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经确认后,应急指挥部各组负责人及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要求,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控制、防止事件扩大。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和判断,并迅速向县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县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本预案。
报告时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危废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监管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逐级上报到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部迅速、准确地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和市环保局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情况,师宗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报告内容: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信息来源、人员受害情况、影响范围、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及后续工作计划安排,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2.3应急响应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上级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由县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市应急委审议决定。
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由县政府根据国务院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授权启动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按照县政府、区环保厅、市政府的指示要求,迅速启动本预案,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组织、处置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市政府、区环保厅、市环保局报告应急工作开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1)立即开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向县政府、市政府、区环保厅和市环保局上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初报。
(2)按照县政府、市政府和区环保厅的指示要求,启动本预案,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组织、处置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市政府、区环保厅和市环保局上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继报。
重大事故(Ⅱ)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由县政府授权市政府负责启动重大(Ⅱ)响应。按照市政府和区环保厅的指示要求,迅速启动本预案,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组织、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区环保厅和市环保局报告应急工作开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1)立即开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向市政府、区环保厅和市环保局上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初报。
(2)按照市政府的指示要求,启动本预案,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组织、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区环保厅和市环保局上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继报。
较大事故(Ⅲ)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启动较大(Ⅲ)响应。按照市政府指示要求,迅速启动本预案,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组织、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区环保厅和市环保局报告应急工作开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1)立即开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县环保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3)通知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分析判断情况,研究应急处置对策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和救援队伍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处置救援队伍和专家组赶赴事发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必要时协调调集事发地周边县、市、区专业应急处置救援力量增援。
(5)及时向市政府、区环保厅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置情况。
一般事故(Ⅳ)响应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启动(Ⅳ)响应。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县政府的要求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有关情况。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同时,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权利控制事态发展。
(2)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协调指挥组、现场处置组、环境监测组的工作。迅速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性质,确定警械区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任务,迅速开展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处置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为现场应急处置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当县级力量不足时,请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救援。
3.2.4指挥与协调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按照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做好协调工作;
(1)现场处置组:完成事件现场的各项处置任务,并相互沟通信息,以确保整个应急防控体系科学、准确、迅捷地运转,尽快控制污染事态,尽可能减少污染危害。
(2)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提出应急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技术咨询。
3.2.5应急结束
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报应急指挥部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对残余的危险废物、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及受污染物,可利用自备的密闭容器装载,按危险品运输要求,运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2)对无法消毒或经消毒仍不能使用的污染物或残留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及其容器,实施集中处置。其程序通常是:①认定危险废物类别,选择处理方法;②选定处置单位及运输线路;③收集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处理点;④组织运输及处置时的警戒;⑤危险废物的最终彻底处理。
(3)对残余危险废物的处置,包括包装、运输、销毁、留存。其中:包装,将残余污染物品装入塑料袋或制式密封容器中,并扎(盖)好,使之密封;运输,按危险品运输有关规定运至规定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地点,运输途中避免停留,车辆要有明显标志,警报信号。
3.3.2调查与评估
对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需要进行调查的,由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发生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急单位和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4信息发布
在调查与评估的基础上,全面掌握事件处置情况,将情报信息及时上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发布通报。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参与应急的所有人员应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危废应急处置准备,随时准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将所需经费预算报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请指挥部批准执行。
4.3物资保障
依托现有的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根据我县危险废物的具体种类和变化情况,不断加强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对于仪器设备等可多次使用的设备器材,采取平战结合的方式,随用随保养,确保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各种一次性消耗物资器材,采取定量储存、定期更换的方式,确保消耗物资器材的数量和质量。各应急车辆随时保证行车用油。
4.4通信保障
应急小组成员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领导小组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的联络畅通。
4.5科技支撑
组建危险废物污染突发事故应急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及事件发生后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专业环境应急队伍,为应急工作提供各项技术支援。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按照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定期组织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2宣教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平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应急人员的培训以参加区环保厅、市环保局相关技术培训为主,结合聘请专家授课的方式,适时组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小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应急处置程序、现场处置、技术规范、个人防护等。
5.3考核奖惩
对在危险废物突发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健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事件处理工作中因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有关部门或者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