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师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保护师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建立健全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处置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师宗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师宗县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的可能造成饮用水源受污染的事件以及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本预案将师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市(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
2.重大(II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重大(II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
3.较大(III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为较大(III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2)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
4.一般(IV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注: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师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师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是在师宗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专门负责应急处置师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领导机构。指挥长由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县文广旅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和指挥特别重大、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紧急救援请求,协助开展较大、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武警部队及外县请求支援和帮助。
5.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师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师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
2.掌握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接收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研究判断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应急指挥部决定。
3.按照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5.向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修订完善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完成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师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授权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发改局:负责提出安排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通讯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公众通信应急保障。
县商务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保持污染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组织受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并按照有关政策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应急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各类工程抢险设备的调集,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往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核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公共供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规划后备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应急供水能力建设,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县卫计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负责落实出现水源污染有关信息的整理、上报、发布,协调沟通新闻媒体。负责出现水源污染事件时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进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督促、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参与危化品运输过程中泄漏行为的监管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水源地水环境突发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驻县武警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参与布置安全警戒。
县武警中队:组织协调驻县武警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参与布置安全警戒。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性饮用水水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县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性饮用水水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现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1.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
3.现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通常设医疗救治组、环境调查组、环境监测组、警戒监控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宣传组6个工作组,具体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
结合师宗县实际情况,邀请上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及决策意见。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1.要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的现有网络系统,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县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
3.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和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务、气象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县人民政府及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二)预警发布
发生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四级)预警信息;发生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三级)预警信息;发生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二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一级)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信息由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
(三)预警措施
1.发布预警后,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四)预警支持系统
1.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资料库。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环境应急平台系统。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平台系统,实现与县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2.县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重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在接报后30分钟内必须上报。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事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对群众举报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由接报部门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部报告。
(3)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对污染事态进行控制,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进程等,做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师宗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电话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0874-5756591)。
2.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汇报,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分管副县长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布置安全警戒,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二)信息发布与通报
1.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2.事故通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游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城市通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情况,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三)指挥与协调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组、环境调查组、环境监测组、警戒监控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宣传组6个工作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及各组立即开始运转,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各医疗单位组成。负责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环境调查组:由县环保局和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取证,主要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污染源种类、数量和性质,事故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可控性;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立案调查事故责任。
环境监测组:由县环保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分析,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并提出修复的建议措施等。一般情况下,在4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并发出监测报告。
警戒监控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监控。
后勤保障组:采用有线和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应急处理人员、设备的运输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处理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物资供应由负责救援物资的部门足量供给。通信保障由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承担,运输保障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负责,物资供应由县工信局负责。
信息宣传组:对广大市民开展环境安全教育,正面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县环保局等部门组成。
(四)应急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发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环境监测组要迅速到达现场,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监测。要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控制污染源。根据发生事故的技术特点和事故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展开必要的环境监测等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划定污染危害的范围或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5.清理事故现场,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水体、土壤、动植物所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6.对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做好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五)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六)新闻报道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影响、危害程度等制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以及审查程序,由信息宣传组发布。
六、后期处置
(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调查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灾害调查队伍。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灾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结束后15日内写出调查报告。
(二)善后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报道等工作。有关部门对污染事故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本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水平。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