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师宗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急预案》、《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曲靖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指导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专兼协作的原则。
1.4界定分类
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县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污染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按照诱因不同分为违法排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引发、自然灾害引发、人为破坏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5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报告办法》,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厂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跨省(市、区)界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3)较大环境事件(Ⅲ)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跨地市界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4)一般环境事件(Ⅳ)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意外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注明的以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或由其他突发事件滋生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在县外,但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以及跨乡(镇)、街道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对协调工作。
本预案是各乡(镇、街道)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县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监督全县各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机构职责
2.1.1 领导机构。师宗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是我县常设的协调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 指挥机构。由县应急办决定成立师宗县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县应急办的领导下,专项具体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师宗县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和突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气象局、县信息产业办、县人民武装部、武警部队师宗县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需要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县应急领导机构和县应急办的决定,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开展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县应急办报告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情况,承担县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日常工作机构。师宗县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师宗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人兼,副主任由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全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与完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办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应急领导和指挥机构交办的具体工作。
2.1.4 专家咨询机构。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和特点,组建由各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县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领导小组根据具体事故发生的情况和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县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
2.2应急组织体系
2.2.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2.2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特点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组成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支持保障体系。本预案启动后,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下,成员单位要根据各部门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任务。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随之自动生效。
2.2.3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在县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处理;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处理好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是: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完成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现场监测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事故影响范围,事故环境影响评估、事故处置报告编制等。县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以及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等组织协调,指挥当地乡(镇、街道)派出所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需要,及时为地方乡(镇、街道)卫生院提供技术支持。县信息产业办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交通运输保障。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的资金安排。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所需气象保障服务。
2.3应急联动机制
2.3.1 发生事故灾难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事发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做到互相联动、顶力支持、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2 县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向县应急办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报送信息和预警
3.1信息预测监测
3.1.1 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领导小组负责对县内(外)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危险品生产、储存和运输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以及对发生在县外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3.1.2 县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隐患调查并进行预测分析。科学预测环境事故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事件的危险程度、可能达到的等级与需采取的对策,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和县应急办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
3.1.3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体系,充分利用现代化监测技术手段,适时向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动态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各种因素。
3.2环境信息报告
3.2.1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乡(镇、街道)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和乡(镇、街道)环保站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责任主体。遇到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迅速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可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接报后立即转达县环保局。
3.2.2 各级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须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制度,负责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工作。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要依照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和省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1小时内)上报。
3.2.3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种类,污染物质和浓度,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参加应急处置相关部门的到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处置方案,需要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2.4 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环境信息共享
3.3.1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或者发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外,要及时互通情况和通报所采取的对策措施。
3.3.2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如涉及或影响到相邻乡(镇、街道)或县(市),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按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3.4发布预警公告
3.4.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村委会(社区)、环境监测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报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请示县应急办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3.4.2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预警信息的具体发布程序和级别要求依照县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办理。
3.4.3 预警公告的内容包括: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应对措施及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5预警公告方式
3.5.1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采用广播、电视、通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弱、病、残、幼、孕、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5.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接受到的预警信息报请县应急办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县域内发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按属地为主原则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外,应立即进行事故的核实和分析,判断和确定事故的等级。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点组织保护好可能受危害的居住区、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养殖区等敏感保护目标;督促事故责任单位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接受并配合调查处理;组织本地区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理预防方案,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等。
(1)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外,应当及时组织当地环境监测机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和跟踪监视监测,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产生的危害影响,并分析事态发展趋势。必要时应取得本地专家系统的支持和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2)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外,应快速将事件发生的类型、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等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由县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再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省级(Ⅱ)级专项预案报请国家启动(Ⅰ)级专项应急预案。
4.1.3 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对应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
4.2应急救援
4.2.1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告110或12369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发生环境事件的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当地群众有义务通过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向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并开展自救行动。
4.2.2 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接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根据领导小组指令,环境监测队伍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的信息采取和环境污染监测,确定事故污染程度和原因,提出应急措施。
——公安、消防队伍接到报告或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和组织受灾人员的安全疏散,进行现场治安警戒。
——医疗救护队伍根据报告或指令,要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和治疗。
4.2.3 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服从命令,相互协同、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全力控制污染事故。
4.3先期处置
4.3.1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级别之前,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先期处置。
4.3.2 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期处置可采取的应急措施:(1)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2)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必要时实施紧急疏散。注意人员疏散和安置地饮用水的消毒和周围环境卫生,防止种类传染病的发生;(3)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4)尽快开展应急监测,标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影响的范围;(5)涉及其他乡(镇、街道)的,要及时进行通报。
4.3.3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3.4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
4.4扩大应急
4.4.1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情况,达到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市应急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4.2 本预案启动后,预案中规定的处置机制自动生效,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的应急措施:(1)抽调人员集中办公;(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3)核实应急监测,标准污染物性质、浓度及可能影响的范围;(4)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动指示,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懂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6)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到现场指挥;(7)向县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必要时向周边地区通报情况;(8)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有关指令,及时传达各级领导批示或指示;(9)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4.4.3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Ⅱ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标准的,报请市应急委启动市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达到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再报请省请求国务院依法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和实施应急处置。
4.5现场指挥
4.5.1 本预案启动后,县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县市领导小组一位副组长担任。
4.5.2 现场指挥部到达事发地后,要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组织实施。
4.5.3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分别成立以下工作组开展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县环境保护局召集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开展应急监测,进行现场处置等。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和开展后续处置;(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召集畜牧、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3)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局召集铁路、水运等部门组织,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4)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召集公安、武警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等;(5)疏散安置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民政、派出所、教育、村建、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7)物资经费保障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召集工信、财政、民政、商务、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整、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8)应急通信组:由县信息产业办召集广电、人防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11)宣传报道组:由县政府办召集报社、电台、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公众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积极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12)涉外工作组:由县政府办召集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办理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
4.6应急报告
4.6.1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书面报告应按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内容格式和信息通报内容格式要求(见附表)及有关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应急监测分析结果和报告一般应在监测样品送到实验室24小时内向县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领导小组提交,特殊监测项目可适当延期提交。
4.6.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应急环境监察情况和应急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提出相应的善后处置建议,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后作出处置决定,或根据要求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4.6.3 乡(镇、街道)直接处理的,由乡(镇、街道)相应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报县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领导小组备案。
4.7应急结束
4.7.1 应急结束的条件要分别满足于:(1)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因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到最低水平。
4.7.2 应急结束的程序要分别取决于:(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现场指挥部报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2)现场指挥部报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3)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和县应急办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后期处置
4.8.1 善后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做到:(1)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2)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3)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请求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财政安排,县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省财政和中央财政补助。
4.8.2 保险救助。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县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和吸纳捐赠款物。
各级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4.8.3 事件调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调查,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责任单位、个人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4 应急总结。负责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应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办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告事件积累经验。
4.9宣传报道
4.9.1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公众防范意识、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的原则。严肃宣传纪律,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
4.9.2 发生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相关情况。
4.9.3 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根据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报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省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相关情况。
4.9.4 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
5.保障措施
5.1技术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监察、监测机构,是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重要技术队伍力量。为了在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监察监测队伍能够迅速到达事发地点并高效开展应急工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的应急监察监测能力建设,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配备必要的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应急车辆、现场监测人员防护设备和应急通讯设备等。
县环境监察大队是承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的主体和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专业骨干,要加强应急队伍自身建设和业务技能的训练,适应各种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对处置。县环境监测站作为全县应急监测的技术中心,要积极完善和增强应急监测能力,并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
5.2应急通信保障
由县政府信息产业办负责牵头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5.3救援装备保障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保障工作。
5.4交通运输保障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南昆铁路师宗车务段、曲靖交通集团师宗分公司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5.5医疗卫生保障
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有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提供救治、防疫等医疗卫生保障。
5.6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以及疏散爱灾群众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5.7物资保障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5.8经费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和善后处置所需经费。县应急和县级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市、省级和国家的支持。
5.9保险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视保险在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保险业务。
5.10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
5.11避难场所保障
由县民政局牵头,县住建局、县人防办等部门协助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为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能够满足城市或农村人群紧紧疏散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5.12技术储备保障
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及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专家组,为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开展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和掌握国内外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技术水平。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6.2人员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需要,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反应迅速,确保应急处置机构高效运转。
6.3应急演习
除Ⅰ、Ⅱ级环境事件应急演习由省应急委组织外,各级政府和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演习方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备案后,适时组织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素质,锻炼应急处理队伍,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7.奖惩责任
7.1表彰奖励
在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在抢险救援过程中避免人民生命财产少受损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7.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录
8.1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内容格式
一、前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时间类型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事件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二、事件单位概况
事件单位成立的时间、改(扩)建时间、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产生及处理情况、劳动组织情况。
三、事件发生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件经过
事件发生过程、主要违法事实、事故后果等。
(二)事件报告(速报、确报)、处置情况。
四、事件原因及性质
(一)事件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二)事件性质与分级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件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对事件单位的处罚建议。
六、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附件
(一)事件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环境监测数据或技术报告;
(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四)事件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8.2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通报内容
师宗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单
报告单位 | 报告人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基本情况: 事件类型: 初步原因: 事件地点: 伤亡情况: 抢险情况: 救护情况: 财产损失: 已脱险和受险人群: 现场指挥部的设置情况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 ||||||
预计事件事态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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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支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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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信息部门 | 接收时间 | |||||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