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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355部

师宗县人民政府其他文件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师宗县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8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曲府办明电〔201710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师宗县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工作重点

本次治理对象为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推送至师宗县的金融严重失信人员名单、涉金融失信关联人黑名单(涉金融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名单)和失信重点关注名单(涉金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名单和非法集资预警名单)。

二、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8123日前,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抓紧安排部署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按照本方案要求务必做到摸清底数、找准症结、突出重点、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核查。2018125日前,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拉网式核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名单内的企业情况,摸清风险底数。核查情况及有关报表经本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2018130日前报县金融办。

(三)督促整改。2018310日前,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结合核查摸底情况,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化解原则,对名单内的企业主体进行差异化治理整顿。一是对列入失信关联黑名单的失信企业,要督促尽快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对于确实没有能力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综合采取限制开展业务、开展重点定期检查等措施加强监管,避免个体性风险蔓延传染;二是对列入工商异常经营名录的失信企业,要督促企业尽快纠正失信行为,争取把异常经营名录中的失信企业清零;三是对列入非法集资预警名单的企业,要加强风险线索排查及跟踪监测,强化风险防范和预警,及时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督促整改情况及有关报表经本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于2018310日前报县金融办。

(四)联合惩戒。2018320日起,对6 个月内仍未整改到位,经核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失信主体,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确认后推送省信用共享平台,将其正式列入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由有关部门根据《关于涉金融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规〔2017454号)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三、责任分工

(一)县级专项整治工作由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和人民银行师宗县支行共同牵头组织实施,涉及的有关部门配合。

(二)县金融办(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受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上报的情况,形成全县核查情况、整顿情况报告交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对非法集资预警企业的核查和跟踪监测,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机制进行处置;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开展对支持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资本管理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等失信企业的排查工作,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失信行为;负责协调督促属地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地方交易场所失信企业排查,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失信行为。

(三)县发改局:负责接收省、市发展改革委分送的名单,按照地区和县直涉金融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分类,将名单分别推送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将县金融办汇总确认后的月报、核查情况和治理整顿工作总结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上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人民银行师宗县支行:负责牵头建设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协助开展排查治理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排查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失信企业,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失信行为。

(五)县人民法院:组织、协调法庭完成对涉金融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和其他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的核查,督促失信企业或个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

(六)县市监局: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对涉金融企业经营异常名单企业的核查,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企业行为,力争将发展改革委推送的异常经营名录涉金融领域的失信企业名单全额清零。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开展对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创业投资、理财咨询、财富管理、寄售等失信企业排查,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失信行为。

(七)县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展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失信企业排查,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失信行为。

(八)县工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展对电子商务、典当、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失信企业排查,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失信行为。

(九)县农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开展对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失信排查,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失信行为。

(十)县供销社: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属乡镇、街道开展对各供销合作社系统失信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企业、请单列名单并标注清楚)排查,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失信行为。

(十一)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向涉金融领域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涉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失信企业涉及的尚不够追究刑事查处的行政案件。

(十二)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记者站:负责做好舆情引导工作,报道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开展涉金融企业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的工作举措和效果,防止恶意炒作和刻意放大金融失信问题,避免引发不利影响,为排查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涉金融领域各类失信名单企业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和治理,按要求向县金融办上报核查情况报告、整治情况报告及每月工作月报。

对没有主管、监管部门或主管、监管责任不明确的涉金融企业,由县金融办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核查、督促失信企业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企业失信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责任落实。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整治坚持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相关结合的原则,做到条款结合、全面覆盖、压实责任。

(二)按时报送情况。建立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整治月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于每月18日前将上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县金融办,由县金融办汇总后报市金融办、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上报的核查报告、整改报告须经主要领导签字,每月月报由分管领导签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阶段工作报告和月报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上报的,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严格考核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将涉金融企业失信问题治理整顿完成情况纳入城市信用监测评估指标,整顿工作不到位的城市,增加城市信用监测评价扣分权重。涉金融领域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涉金融企业失信问题治理整顿工作,督促存在失信行业为企业在整顿时限要求内尽快纠正失信行为。对在规定时间内治理整顿工作不到位,失信行为纠正完成比例较低的单位,将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要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拓宽线索来源,持续跟踪监测,标本兼治,研究制定通过信用手段加强涉金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合力,将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探索建立行政区域内涉金融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形成对涉金融企业广泛覆盖的信用监管体制机制,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对于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失信企业,要尽可能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外溢蔓延,避免个案风险发酵和引发连锁效应。对市场敏感领域的治理整顿要稳妥推进,坚决避免处置不当引发次生风险。要合理引导预期,加强警示教育,防范道德风险。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正面引导激励,结合国家、省、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采取多种宣传方式营造诚实信用的经营氛围,要客观公正宣传工作情况,为治理排查工作开展奠定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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