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
《师宗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2017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我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云环通〔2015〕134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7年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相关工作的函》(云环函〔2017〕49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目标
坚持生态立县、环境优先的原则,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落实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推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坚持动态考核、奖惩并重的原则,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年度间变化情况的定量评价,并反映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实绩。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共三大类二十项指标。其中,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为反映自然生态环境状况的林地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森林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湿地率等指标以及反映环境状况优劣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等指标;环境保护指标为反映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等指标;环境管理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实施两大部分。
三、考核时限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8年1月5日前)。召开师宗县2017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会议,贯彻省、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要求,布置工作任务,印发实施方案。
(二)考核自查阶段(2018年1月10日前)。各相关部门填报2017年相关报告、数据至县环保局;县环保局负责数据汇总,完成软件填报,形成自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上报数据阶段(2018年1月15日前)。完成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审核。
(四)迎接核查阶段(2018年3月31日前)。迎接省级部门对师宗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现场核查。
四、任务分工
(一)县发改局:1.负责制定有鼓励或开展生态保护建设工作的政策;2.有明确的年度工作计划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生态县建设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等;3.石漠化综合治理。(提供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建设工程现场照片等,数据要与上年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
(二)县财政局:1.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对全县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说明;2.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途,县域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如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营等)、生态环境监管投入等分别加以说明,并附拨款票据复印件;3.县域自筹资金开展的生态保护项目情况。(提供详细项目清单,相关证明材料,数据要与上年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
(三)县林业局:1.林地覆盖率;2.活立木蓄积量;3.森林覆盖率;4.湿地率;5.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旅游局、水务局配合);6.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退耕还林,农村能源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建设、营造林、城乡绿化造林、外来有害生物防控等项目建设情况;7.森林火灾受害情况;8.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的创建和管护情况。(提供相关文件、文本、证明材料、含任务下达和实际完成情况对比数据、工程内容、建设进程、验收文件等,数据要与上年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
(四)县环保局: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3.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4.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5.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6.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7.建立重点企业污染源监管制度,重点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节能减排总量控制,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循环化改造和清洁生产机制等;8.具备完成考核监测、专项环境监测能力;9.国家或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的创建和管护情况;10.年度生态环保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环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11.生态保护政策制定及制定改革创新情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重大环境行政决策机制,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和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等。(提供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含设立机构文件、运行经费及达标验收文件等,数据要与上年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2.建成区绿地率;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情况;4.国家或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创建和管护情况。(提供相关文件和照片等,数据要与上年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
(六)县农业局:1.草地覆盖率;2.外来有害生物防控情况;3.土壤和重金属防治等生态保护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含任务下达和实际完成对比数据、工程内容、建设进程、验收文件、生态环境效益分析等材料,数据要与上年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
(七)县水务局:1.水土流失治理,湖泊(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设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创建和管护情况;3.国家级或省级水利风景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创建和管护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任务下达和实际完成对比数据、工程内容、建设进程、验收文件、生态环境效益分析等材料,数据要与上年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
(八)县统计局: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包括总人口数、城镇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万元GDP能耗和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
(九)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创建和管护情况。(提供相关文件、文本、证明材料)
(十)县国土资源局:国土面积指标。
(十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提供相关文件和照片等,数据要与上年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
(十二)县工信局:提供企业停产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县电力公司:提供企业未用电相关证明材料。
五、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师宗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文波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伏品文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李建芳 县环保局局长
保丽琼 县发改局副局长
苏正福 县工信局党委副书记
马潮澎 县财政局副局长
赵高权 县国土局副局长
李永光 县住建局副局长
谭 冲 县农业局副局长
吴永生 县林业局副局长
潘桂花 县水务局副局长
赵鹏飞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张立光 县统计局副局长
窦友正 县畜牧局局长
徐建红 县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卢 奎 县电力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李建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单位的联络经办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是检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直接影响省级对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任务分工,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落实责任,保证质量。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解释》(见附件),认真核实各自涉及的工作任务,准确提供任务分工中所有明确需要报送的数据、文本,各部门涉及的相关数据、文本(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于2018年1月10日17:00前报送至县环保局,逾期不报或填报数据不准确影响考核结果的,将予以严肃问责。
附件: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解释
联系人:付贵平 陈桃萍 电 话:6061006
附件:
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解释及评价方法
一、考核指标汇总表
指标 分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生态 环境 质量 指标 | 自然生态指标 | 林地覆盖率 |
活立木蓄积量 | ||
森林覆盖率 | ||
草地覆盖率 | ||
湿地率 | ||
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 | ||
环境状况指标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
环境 保护 指标 | 节能减排指标 |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
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 | ||
环境治理指标 | 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建成区绿地率 | ||
环境 管理 指标 | 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 |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创建 |
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 | ||
生态环境监管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 ||
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 工作组织情况 | |
工作实施情况 |
二、生态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指标
(一)生态环境质量指标
1.林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天然林地、人工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不包括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单位:平方公里。
天然林地(天然起源的有林地)是指连续面积≥0. 067公顷、郁闭度≥0.20、附着有天然起源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和竹林。单位:平方公里。
人工林地(人工起源的有林地)是指连续面积≥0. 067公顷、郁闭度≥0.20、附着有人工起源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人工乔木林和竹林,其中的人工经济林地计入其它林地。单位:平方公里。
灌木林地是指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 2cm的小杂竹林,以经营灌木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0. 067公顷、覆盖度≥30%的林地。单位:平方公里。
其他林地包括经济林地、郁闭度为0.10~0.19的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单位:平方公里。
计算方法:林地覆盖率(%)=(天然林地面积×0.5+人工林地面积×0.3+灌木林面积×0. 15+其它林地面积×0.05)÷县域国土面积×100%
2.活立木蓄积量:指一定范围内土地上全部树木蓄积的总量,包括森林蓄积、疏林蓄积、散生木蓄积和四旁树蓄积,是体现森林资源总规模的基本指标。单位:万立方米。
3.森林覆盖率:指县域内森林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单位:平方公里。
4.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草地(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单位:平方公里
计算方法:草地覆盖率(%)=(天然草地面积×0.6+人工草地面积×0.4)÷县域国土面积×100%
5.湿地率:指县域内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四种湿地类型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自然湿地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
河流湿地是指天然形成的永久性河流、季节性河流、喀斯特溶洞湿地和洪泛平原湿地。单位:平方公里。
湖泊湿地是指天然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永久性淡水湖和季节性淡水湖两类。单位:平方公里。
沼泽湿地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综合体,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的地段统计为沼泽湿地:(1)受淡水或咸水、盐水的影响,地表经常过湿或有薄层积水;(2)生长有沼生和部分湿生、水生或盐生植物;(3)有泥炭积累,或虽无泥炭积累,但土壤层中具有明显的潜育层。我省沼泽类型主要为草本沼泽、灌丛沼泽、森林沼泽、沼泽化草甸。单位:平方公里。
人工湿地是指由人工建造和控制运行的湿地,包括库塘、运河/输水河和水产养殖场(不含稻田/冬水田/电站库区)。单位:平方公里。
计算方法:湿地率(%)=(自然湿地面积×0.7+人工湿地面积×0.3)÷县域国土面积×100%
6.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指县域内各类保护区(地)面积(包含自然保护区、其它类型保护区(地))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自然保护区是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各级自然保护区。本方法中,荒漠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火山、地质类自然遗迹保护区不纳入计算。单位:平方公里。
其它类型保护区(地)是指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单位:平方公里。
计算方法: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0.5+省级自然保护区×0.3+其它类型保护区(地)×0.2)÷县域国土面积×100%
7.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县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断面达标频次之和÷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8.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断面中,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9.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评价使用API/AQI指数法,用污染物日均值数据评价。
计算方法: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监测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二)环境保护指标
1.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单位国土面积上二氧化硫
(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方法: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
2.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指县域单位国土面积上铅、砷、汞、镉和铬五项重金属的排放量之和。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方法: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铅排放量+砷排放量+汞排放量+镉排放量+铬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
3.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指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面监测总次数的比例。在污染源监测中,某一污染源的所有排污口的所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不达标。污染源排放标准按照地方或者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监测,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监测项目按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中的项目进行,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计算方法: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县域内重点污染源监测达标总次数÷县域内重点污染源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4.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万吨)×100%。
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城镇地区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城镇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
计算方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地区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万吨)÷城镇垃圾产生总量(万吨)×100%。
6.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建成区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各类城市绿地面积(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100%。
三、环境管理指标
环境管理指标按照计分方法打分,各项目分值相加即为该县的生态环境管理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
1.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创建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县级政府生态保护政策制定及制度改革创新情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重大环境行政决策机制,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和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等,包括将生态保护建设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有鼓励或开展生态保护建设工作的政策,有明确的年度工作计划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生态县建设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等。建立重点企业污染源监管制度,重点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节能减排总量控制,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循环化改造和清洁生产机制等。
计分方法:满分5分。
计分依据:提供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
生态创建:国家或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国家或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或省级水利风景区、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的创建和管护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10分。已开展相关创建工作的,得5分;已创建国家级的,得10分;已创建省级的,得8分;创建一项即可,得分不累加。在此基础上,视管护情况酌情加(减)分。
计分依据:提供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
2.态保护与建设工程
生态保护目标:年度生态环保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环保工作目标等)完成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15分。
计分依据:提供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
工程项目实施:为修复或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的国家、省、州市及县级等有关规划或年度计划开展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项目。分为三类:一类是重点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农村能源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营造林、城乡绿化造林、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外来有害生物防控、湖泊(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土壤和重金属防治等生态保护建设项目;二类是为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生态保护建设项目;三类是县域自筹资金开展的生态保护项目。
计分方法:满分15分。
计分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任务下达和实际完成对比数据、工程内容、建设进程、验收文件、生态环境效益分析等材料。
3.生态环境监管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生态环境监管:森林火灾受害情况、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
计分方法:满分5分。
计分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具备完成考核监测、专项环境监测能力。
计分方法:满分8分,设立环境监测机构的,得4分;设立环境监测机构并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得8分。
计分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设立机构文件、运行经费及达标验收文件等。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情况,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设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12分。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得2分,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或超过75%的,得3分;建成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得2分,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或超过75%的,得3分;设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2分。
计分依据:提供验收以及环保设施验收、运行方面的文件。
(二)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1.工作组织情况:各地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10分。
计分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组织机构、工作方案、人员培训及经费保障等。
2.工作实施情况:自查报告规范性,数据填报有效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以及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性。
计分方法:满分20分。
计分依据: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的规范性、可靠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对于上一年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县域,县级人民政府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