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发展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师宗县支行、师宗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指挥部、师宗县城乡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审批程序,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8〕42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细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云财农〔2018〕158号)及《云南省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明确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扶贫投发〔2018〕38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将相关事项进一步细化明确如下:
一、资金的调整使用
云发改扶贫〔2018〕422号和云财农〔2018〕158号文件明确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不再整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补助,各县(市、区)使用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资金进行调整。调整出的两类资金作为各县(市、区)整改调出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范围部分占用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之一。
调整金额计算公式如下:(1)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国家认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0.083万元=调整资金;(2)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国家认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0.182万元=调整资金。
两类资金按以上公式计算后,再根据我县实际已使用资金情况填到资金调整表(附件3),调整表由县财政局作为审核部门对需调整的资金进行审核。
二、资金的县级统筹
云发改扶贫〔2018〕422号明确各县(市、区)可统筹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云财农〔2018〕158号文件明确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可按实际需求进行整合。
文件规定可统筹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第一,6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采取分散安置(或插花安置)而不能配套支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第二,各安置点合理节约的建设资金。
资金统筹后使用范围包括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搬迁任务完成后节余资金可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后续产业扶持发展,但不得提前切块预留,不得用作工作经费、人员经费补助和办公设备购置等非搬迁群众受益支出。
三、资金的使用审批
按《云南省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明确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扶贫投发〔2018〕38号)文件规定,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支付审批使用(附件1、附件2)。
请各授权审批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资金拨付准确、及时、安全。
附件:1.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支付审批表.xlsx
3.师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调整表.xlsx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