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17部

师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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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师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师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构建统一、有序、公正、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曲发〔2011〕1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告》、《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入师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通知》(师政办发〔2012〕76号)等文件要求进场交易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进场参与交易的相关单位、人员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集中交易、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项管理制度、操作细则,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情况,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处理交易纠纷。

第七条  交易中心是集中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和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交易业务;对进入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和现场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  交易中心负责按照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收取相关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各类保证金。

第九条  交易中心负责按月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部门报送交易情况统计表。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业交易活动进场(交易中心)前的准入审核把关、确定交易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指导、监督本行业的交易活动;监督本行业主管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一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验证。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交易监督职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交易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选择典型交易活动直接介入监督。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三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一)依照法律法规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组织使用政府性资金和与之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和产权转让。(三)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县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须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的矿业权。(四)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的集中采购。(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的出租、出让,路桥和街道的冠名权等项目;特种行业经营权出让;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其他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上述交易活动涉及上级部门(单位)交易权限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内容必须在交易中心开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同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在场外进行:(一)因国家安全、保密、应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价、谈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的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等事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把关,经交易中心确定后统一进场。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接受交易中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交易中心应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系统,收集和发布有关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应在国家、省、市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应统筹协调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县统一的跨行业、多门类、大库容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完善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回避辞退等制度,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交易中心应建立全面的交易信息库(包括中介机构库、评标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等),并健全相应考核评价制度,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依法进行招标等项目,其评标专家应严格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审批及各类交易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及成交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活动进行时,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质疑和投诉,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正常的交易活动;(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七)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应与各职能部门加大对交易中心工作的监督、指导,共同督促交易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应协同处理交易活动中的纠纷,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交易活动的监督,对违反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交易活动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没有取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的进场交易证明的交易活动,视为无效交易,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公证,不得签发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不得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县财政部门不得划拨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交易活动当事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民营、个体、私营企业等社会类资源交易项目,权利人可自愿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出台的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师宗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