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03 16:49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887
为规范师宗县城规划区(简称规划区)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师宗县实际,现将规范规划区牛羊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划区内实行牛羊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检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牛、羊屠宰行为。
二、规划区牛羊定点屠宰场设置在漾月街道新村社区落笼村(师宗县公安局看守所旁),名称为“师宗壹道屠宰服务有限公司”,其已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
三、 牛、羊屠宰按照在发改部门登记备案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四、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B)及畜禽标识。
五、屠宰牛、羊时,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并佩戴检疫合格验迄标识;经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屠宰场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从事牛、羊肉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应当使用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销售者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疫、检验证明及检疫合格验迄标识;消费者购买时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检疫合格验迄标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餐饮服务、集体伙食等单位(场所)应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取得有关证照的屠宰场(点)、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可拨打县农业农村部门电话(0874-5752381)、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话(0874-12315)或县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电话(0874-5757209)投诉举报。
九、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