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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规划区牛羊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1-03 16:49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887

 

为规范师宗县城规划区(简称规划区)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师宗县实际,现规范规划区牛羊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划区实行牛羊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检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牛羊屠宰行为

二、规划区牛羊定点屠宰场设置在漾月街道新村社区落村(师宗县公安局看守所旁),名称为师宗壹道屠宰服务有限公司,其已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

三、  羊屠宰按照在发改部门登记备案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四、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B)及畜禽标识。

五、屠宰牛、羊时,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并佩戴检疫合格验迄标识;经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屠宰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从事牛、羊肉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应当使用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销售者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疫、检验证明及检疫合格验迄标识;消费者购买时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检疫合格验迄标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餐饮服务、集体伙食等单位(场所)应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取得有关证照的屠宰(点)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可拨打县农业农村部门电话(0874-5752381、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话(0874-12315或县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电话(0874-5757209投诉举报。

    九、本通告自20201110日起施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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