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06 10:34 来源: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5591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下列非煤矿山采矿权人未在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现依法予以公告。请矿业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师宗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情况表
序号 |
采矿许可证号 |
矿山名称 |
采矿权人 |
1 |
C5303232008067130002505 |
师宗县天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号采石场 |
师宗县天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 |
C5303232009077120059125 |
师宗县清水沟采石场 |
师宗县清水沟采石场 |
3 |
C5303232008117120023374 |
师宗县福利采砂场 |
王老维 |
4 |
C5303232009047130013258 |
师宗县友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砂石场 |
师宗县友清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
师宗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