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28 17:39 来源:交通局 浏览次数:5722
为进一步优化公路运行环境,提升公路通行能力和管理水平,助力“美丽公路”和“农村四好公路”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畅、洁、平、美、绿、安”的通行环境,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努力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美丽公路”示范路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农村公路路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1.禁止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摆摊设点、占路经营、乱停乱放、乱堆乱占、打场晒粮、倾倒垃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6条)
2.严禁路肩、边坡种植农作物。全县公路两侧已有路肩、边坡农作物全部清除,做到应清必清、不留死角。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确保公路路肩、边坡无种植农作物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条、第34条、第41条)
3.落实“路长”责任制。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路长制。全县农村公路分级分段明确路长,设立路长公示牌,构建“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县道、乡道、村道分别设立总路长、副总路长、路长和路段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条)
4.完善公路附属设施。对安保设施缺失的路段,按规定完善安保设施。对沿线急弯陡坡路段、学校、过村镇(集中居住点)的路段设置警示标志牌。
5.绿化美化公路路域环境。根据“经济适用、打造亮点”的原则,以镇区出入口、重要线路节点、绿化苗木短缺或绿化空白路段为重点,采取乔、灌、花、草相结合方式进行补植补种,打造“错落有致、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的优美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
6.重点打击违法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未经许可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非法设置广告标牌的;在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违法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的;填塞公路排水系统的;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车辆装载泥砂石、杂物散落路面及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其它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7条、第52条、第54条)
7.禁止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私设停车场、私设平交道口、乱设广告标牌,穿村镇(城区)路段必须按规定实行路宅分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
8.未经批准,禁止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
9.禁止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200米范围内,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爆破作业、乱堆乱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7条)
10.未经批准,禁止在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破坏山体、植被等自然景观,对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已存在的荒山荒坡、破损山体、坟墓等,要通过绿化、遮挡等方式进行整治。
11.对违反上述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路产损失的,追究赔偿责任。
12.对抗拒、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3.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师宗县交通运输局:0874-5753808 师宗公路分局:0874-5752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