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09 08:49 来源:编办 浏览次数:5125
师宗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公布师宗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的通知
师审改办〔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降低行政审批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7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曲靖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的通知》(曲审改办〔2019〕1号)有关要求,县政府审改办在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审改办分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对应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对全县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形成了《师宗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
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申办材料或开具有关证明;对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委托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由申请人承担;对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审批部门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以申请人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除保留的各部门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新增或变相实施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对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原则上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以内),并在过渡期内提出具体改革方案。县政府审改办负责全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的统一管理和动态调整等工作。
二、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管,制定和完善本行业系统内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时限的监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介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约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办理时限公开制度。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有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规范中介机构管理
中介机构资质核发部门和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情况进行清理,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废止或修订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违法干预或影响中介服务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放宽中介机构准入条件,防止多头审批、重复监管,破除“准入”后“不准营”的体制机制障碍。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按照中央、省及我市有关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准确贯彻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和要求,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类目录清单明确的行政职权履职,相关职责划入、划出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行政职权和工作的部门继续承担,防止行政职权行使、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各部门在新的“三定”规定印发实施后,因部门名称、职责等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需要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进行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在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窗口等场所,公布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及时将遇到的有关问题反馈县政府审改办。
师宗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