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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上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28 15:15  来源:县信息产业办  浏览次数:1173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新上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禁止新上项目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工艺和落后设备,不得引进高耗能、高污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要求的项目。

二、认真把好项目选址关

新上项目的选址必须经专家充分论证,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师宗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师宗工业园区规划的要求,三类及三类以上重污染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矣腊片区,一、二类轻污染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大同片区。

三、严把新上项目环评审批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要求:一是对实行审批制的新上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二是对实行核准制的新上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三是对实行备案制的新上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把新上项目环评审批关:一是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按照我县“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把好环评审批关。 二是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其所申报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三是对没有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申报的,不得受理。

四、加大环保设施建设的监管力度

对已经批准的新上项目,环保部门必须对其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一是对新上项目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保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二是对建设内容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一致的项目坚决停止建设;三是对环保设施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给予竣工验收。

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共同配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0号),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新上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发改、经济部门不得立项、核准,国土、林业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切实形成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局面。

六、严格责任追究

切实加强对新上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新上项目办理行政许可等手续以及为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根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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