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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师环罚〔2020〕8号)

发布时间:2020-11-26 16:08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374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20〕8号

 

师宗云鑫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571861787Q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丹凤东路253-18号

法人代表:万新

2020年8月6日,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厂区内大量原料、渣粉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2020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对你公司法人代表万新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3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2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6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师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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