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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师环罚〔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07-16 11:23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3969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20〕6号

 

曲靖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NUJ7N7K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街道文笔大道税局生活区东明园商铺

法定代表人:林绍飞

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编制师宗绿森云尚一品(绿森院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17日对你公司总经理朱玉术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师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0年6月16日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师宗绿森云尚一品(绿森院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等四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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