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02 23:20 来源:师宗法院执行局 浏览次数:4205
曹某某因银行卡被冻结来到师宗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播放了几天前与他的通话录音,录音中,曹某某态度嚣张,辱骂威胁执行人员。经过执行人员释法后,曹某某才意识到自己因逞一时口舌之快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主动写下悔过书……师宗法院针对曹某某辱骂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决定。
案件回溯
某银行与曹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师宗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曹某某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遂向师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曹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
3月2日,执行人员通过电话与曹某某取得联系,他提出要和某银行商量还款的事。执行人员为化解双方矛盾、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给予了一定时间让双方协商处理。但曹某某并未与某银行联系协商还款。
几天后,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询问相关情况并告知如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电话沟通过程中曹某某情绪激动、态度嚣张,辱骂威胁执行人员。
因曹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师宗法院依法冻结曹某某银行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
达成和解
5月26日,曹某某因银行卡被冻结来到师宗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播放了几天前与他的通话录音,经过执行人员释法后,曹某某才意识到自己因逞一时口舌之快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主动写下悔过书,向执行人员道歉。同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与某银行达成和解意向。
师宗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罚款3000元,曹某某表示无异议,及时缴纳了罚款,保证以后一定遵法守法,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法律尊严不容玷污、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当事人表达诉求、行使权利应当以正当、合法方式和途径进行,切勿以无理纠缠、言语侮辱谩骂、甚至肢体暴力等方式对抗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作者: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