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24 10:43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389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20〕1号
云南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2173503517
地址:云南省师宗县漾月街道丹凤西路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海
我局于2020年3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有机肥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未遮盖。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3月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海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师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3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0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