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动态 部门动态

要闻动态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师环罚〔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3-24 10:43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389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20〕1号

 

云南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2173503517

地址:云南省师宗县漾月街道丹凤西路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海

我局于20203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有机肥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未遮盖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3月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海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师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3份证据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0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20318

 

 

我县召开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培训会议师宗县依法查处河道违章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