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16 13:33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4583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19〕16号
师宗东方红锌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763859155G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镇法雨村324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杨鸿霖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自然生态与监测科工作人员于2019年10月10日查看云南省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系统,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2季度1#电炉有组织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以上事实,有①我局2019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史彦昆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②云南省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系统企业监测数据截图;③2019年2季度你公司自行监测报告(浩辰环检字〔2019〕362号)3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19〕1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1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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