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30 12:04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4781
曲靖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19〕14号
云南一宗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NAA2X3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街道小河口
法定代表人:杨柏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厂区生产废水收集池老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闲置未正常使用,导致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流入子午河。2、大量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①师宗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②我局2019年9月26日对你公司入股合伙人陶开伟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③现场取证照片3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19〕1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