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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师环罚〔2019〕14号)

发布时间:2019-10-30 12:04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4781

 曲靖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1914

 

云南一宗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NAA2X3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街道小河口

法定代表人:杨柏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2019年9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厂区生产废水收集池老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闲置未正常使用,导致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流入子午河。2、大量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①师宗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②局2019年926日对你公司入股合伙人陶开伟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3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19〕1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三款规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之规定(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19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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