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2 16:07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5093
曲靖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19〕13号
师宗博雄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NBR9776
地址:师宗县大同街道大同村大坡山
法定代表人:杨永怀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31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以上事实,有①师宗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②我局2019年7月3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怀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③现场取证照片3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下列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19年9月19日前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2.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