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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师环罚〔2019〕13号)

发布时间:2019-09-02 16:07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5093

曲靖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1913

 

师宗博雄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NBR9776

地址:师宗县大同街道大同村大坡山

法定代表人:杨永怀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2019731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以上事实,有①师宗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②我局201973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怀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③现场取证照片3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我局于20198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申请。

依据下列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19919日前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2.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1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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