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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师环罚〔2019〕9号)

发布时间:2019-07-09 09:41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623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199

 

 

 

师宗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676569950P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矣腊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宏武

 

师宗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96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原煤堆场未密闭,雨污没有完全分流,导致原煤与雨水混合直接排入二允河。                            

 

以上事实,有①师宗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614日对你公司安全环保科科长李鹏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②2019614日现场检查记录:2019614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照片等3份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制定原煤堆场密闭方案,于20191231日前完成原煤堆场的密闭; 3.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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